来源: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16 22:14:30
丰富庭前会议功能助力法庭集中审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陈卫东
在当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在“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基础上的丰富和发展,诸多方案与既有改革举措相配合,通过繁简分流、优化职权配置以谋求兼顾公正与效率。其中,《实施意见》关于完善庭前会议程序之规定在顺应我国司法实践迫切需求的前提下,着重丰富了庭前会议程序的功能内涵与运行机制,在保障法庭集中审理、实现庭审实质化之改革目标等方面别具亮点,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提及庭前会议程序,我们最先会想到的问题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庭前会议制度的条款多有模糊、争议之处,该制度的实施效果难尽如人意,远未实现立法者原本预期的减轻庭审负担、提高诉讼效率之作用。但这并不能否认庭前会议程序本身的功能和意义。顺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之需要,《实施意见》通过若干新颖规定,以此为契机逐步增强庭前会议程序处理事项的实质效力,减少正式审判程序中可能遇到的拖沓、烦琐事项,为庭审不中断地顺畅开展并迅速作出裁判创造难得条件。
第一,《实施意见》中有关“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的条款以健全庭前会议程序为直接目的,注重该程序处理诉讼事项的针对性、效率性,在拓宽适用案件范围的同时,细化法官在庭前会议时可行使的职权以处理不同对象,提高庭前会议的整体实效。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中列明的“与审判有关的问题”是推行规范方案的第一步,《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刑事司法审判实际情况,在刑事诉讼法既有规定事项的基础上,还专门突出庭前会议在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中的作用,特别是赋予法官不同的职权和解决方案,包括可直接依法作出处理、听取意见、提出建议等,进一步提升该程序的实际效果,解决当前颇为尴尬的庭前会议功能形式化难题。
第二,《实施意见》对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处理的不同事项作专门区分,并明确差异性的应对措施,从不同角度为法院开展正式的、持续的审理活动做好铺垫准备。虽然现有司法解释规定了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有关案件管辖、回避、证人鉴定人出庭等问题,但对于法院应当如何作出应对并没有明确回应,反而阻碍庭前会议发挥其应有的过滤功能。对此,《实施意见》针对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存在异议等事项,明确规定法院可直接作出处理,实则是赋予法院在审前对前述事项可作出实质性处置的权力。而对于可能存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实施意见》持严谨态度,虽然仍规定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但为了提高处理效果,同时规定了控方可决定撤回有关证据、辩方可撤回排除申请的条款,强化控辩双方上述撤回行为的法律效力即除非有新的理由、新的线索或者材料双方不得再次出示或者不得再次对该证据提出排除申请,以此防止双方因任意的反复行为影响正式审判时的进程。
第三,《实施意见》旨在提升经由庭前会议处理后的案件质量,赋予法院特定的建议权,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法院正式审判阶段,尽可能多地节省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作为一个缓解法庭审判压力、明确诉争焦点的程序平台,庭前会议被期待可以在庭前将不必要的事项尽早地在审前处理掉,以防因其突然出现而打断庭审活动。那么,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就不仅需要处理某一案件中具体争点,还需要对整个案件是否达到起诉标准展开审查。该意见第8条之规定的特殊作用显而易见。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有权建议控方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为防止出现撤回的任意与反复、影响诉讼效率,《实施意见》明确地规定了控方不同意撤回起诉建议的法律后果,即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开庭审理后一般不准许控方再撤回起诉。考虑到以往审判实践中控方撤回起诉的情形并不少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尤其是对于那些证据不足或其他问题影响起诉质量的案件,严格规定已进入正式审判程序案件的撤回条件,也是建构合理的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因此,法院通过庭前会议可处理的事项得以进一步丰富且规定了法定效果予以保障,进而从多角度细化庭前会议的运行程序,增强其可操作性、保障其实施生命力。
第四,《实施意见》之规定内含较为完善的确认和救济机制。一方面,该意见通过制定庭前会议报告的方式有效巩固控辩双方一致意见并明晰其法定效力,作为在正式审判时简化诉讼环节的依据。另一方面,出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控辩双方诉讼权益的考虑,该意见又专门就可能存在的再行异议或者出现新情形提供解决方案,要求在庭审中提出异议的一方就其异议应当说明理由。如此一来,通过相对健全的确认和异议机制,法院在主导庭前会议时既可保障控辩双方等主体达成一致协议的积极性,又可为其事后因正当理由反悔时提出路径,进一步提高庭前会议的实用性,同时不会影响正式庭审的基本过程。
总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庭审实质化,重申法院庭审阶段在保证审判者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庭前准备程序是法庭审判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实施意见》健全庭前准备程序运行机制对于缓解正式庭审环节的办案压力,确保法官在正式审判时集中、迅速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健全庭前会议程序是对被告人辩护权和获得迅速审判权利的尊重,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表达其意愿、诉求的机会,防止因诉讼拖沓而备受诉累困扰。另一方面,《实施意见》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为保障法院审判程序的效率提供有力支持,在正式开庭后,法院可以尽可能集中地、不受干扰地、公正地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确保最终裁判是在庭审不间断且迅速的基础上作出的,巩固司法裁判的权威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