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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建议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17 8: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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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建议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娇艳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施行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99《样式》)中规定了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具体样式,其主要特点是简洁明了,说理简单。近年来,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力度非常大,案件办理程序也由以前的书面审理改为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并行的审理模式,同时所有的减刑、假释裁判文书均要求一律上网公示,以通过裁判文书这一司法运作的终端产品来提升刑罚执行的公信力。随着减刑、假释审理方式改革的深化,现行减刑、假释裁判文书样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99《样式》进行改革,以适应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特点。
         
        一、当前减刑、假释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99《样式》将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基本要素规定为:罪犯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执行机关提请情况、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等五大部分。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而言,这一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不能反映庭审参与主体的情况;无从表达各庭审参与主体的意见;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没有展现;在结论部分难以针对庭审主体的分歧意见进行论证说理。因此,有必要予以完善。
         
        二、完善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建议
         
        笔者认为,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其裁判文书制作应当包括如下六个方面的基本要素:参与主体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提请建议、监督意见及其他参与主体的意见、事实构成、裁定理由。
         
        其中“参与主体基本情况”包括罪犯、提起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证人或者公示期间异议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基本情况。对于开庭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还应注明该罪犯曾任职级情况。“案件来源”应该写明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时间、法院的立案时间和开庭审理时间。
         
        “提请建议、监督意见及其他参与主体的意见”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具体而言,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应当包括提起减刑、假释的理由和依据、减刑幅度、予以假释的建议以及罪犯认罪悔罪的情况;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应当包括对提起减刑、假释的事实、依据和程序、罪犯思想和劳动改造的监督意见;证人证言包括服刑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行政奖励是否公示等情况;公示期间异议人的证言应当包括异议的事项和理由等。
         
        “事实构成”应当包括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以客观反映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具体包括:罪犯的原判刑罚及实际服刑情况;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财产刑执行及赃款赃物退赔等情况;假释案件还应当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
         
        “裁定理由”部分是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核心,应当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论证好以下几种情形的理由: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的理由、不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的理由、不予以减刑的理由、同意假释的理由、不予以假释的理由等。论述要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让社会公众信服,让罪犯信服,以充分展示法官的裁判理性。“裁定理由”部分的说理,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对于调整减刑幅度的减刑裁判文书制作,应当重点阐述调整减刑幅度所凭借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二是对于不予减刑、不予假释的减刑、假释裁判文书制作,应当将重点放在对罪犯的财产履行能力或人身危险性的评判上。此外,减刑、假释案件相比其他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案件数量庞大,动辄一年收案几千甚至上万件。在审判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对每起减刑、假释案件都进行详尽的论证说理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结合不同案件特点,根据庭审情况确定文书篇幅,既要针对庭审有争议的问题充分说理,又要把握说理的限度,做到繁简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