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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向更高层次的司法公开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17 9: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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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深化司法公开,是建立公开透明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意义十分重大。近年来,人民法院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为载体,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成效明显。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司法公开报告,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好评。总体而言,如果把我国法院的司法公开工程比喻为“蛋糕”,毫无疑问,这个“蛋糕”已经足够大但是,如何让“蛋糕”更“美味”则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着力迈向更高层次的司法公开,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司法公开的转型升级。
         
        让司法公开更规范
         
        司法公开的规范,包括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从制度层面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诸多与司法公开相关指导性文件,有必要根据信息化建设和司法公开迅猛发展的实践,及时总结梳理,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必要时可提请立法机关将司法公开纳入议事日程,便于相关司法公开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明确和理解适用,这也是加强司法公开顶层设计的基础性工作。从技术层面上讲,要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司法公开平台建设。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成了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不少地方法院也结合实际开发了辖区法院内的司法公开平台,可谓规范动作和自选动作并存、传统方式和新媒体相辉映,由此,也带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公开平台相衔接、不同层级和不同地区法院公开范围和载体相统一等问题,这就意味着在司法公开平台大框架已经确立的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统一平台、细化规程、优化功能,为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的司法公开举措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让司法公开更实效
         
        司法公开只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手段,而非目的。检验司法公开成效的标准,根本上在于是否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因此,司法公开的诸多举措,不仅要“好看”,还得“管用”。
         
        一方面,要坚持需求导向,深入调研案件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开的需求,通过司法公开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各方的现实关切,通过司法公开让正义看得见、感受得到,做到精准公开、实质公开、有效公开,让老百姓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比如,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不公开、终审裁判文书中少数意见能否公开等公众关心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
         
        另一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司法公开系统的深度应用。司法公开平台“重建设、轻应用”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例如,已建成的公开平台因专业人员紧缺等原因未能充分利用、系统运行速度慢、自动化水平不高、重复建设、对公开的信息和大数据缺少分析研究等。因此,很有必要切实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和维护能力,加强司法公开成果应用。通过进一步挖掘、利用司法公开平台以及办公办案系统、执行指挥系统等存储的海量司法信息资源,对审判质效、热点问题、特定类型案件等进行大数据分析,实时、动态掌握全国法院审判态势,更好地服务法官办案、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让司法公开更贴心
         
        司法公开更贴心有两层含义:于法官而言,用起来更加便利省心;于法而言,要贴近审判执行和司法改革工作中心。推进司法公开,难免会给法院和法官增加,比如文书校对、上传、信息录入等方面工作量,尤其是在当前诸多法院“案多人少”的背景下,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然而,改革中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创新的办法来解决,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瓶颈也需要信息技术转型升级破解。唯有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和技术手段革新,让司法公开成为减轻法官工作负担、方便法官办案的得力助手,才能充分调动司法公开主体的积极性。实践中,部分法院开发了“智审”、智能语音转写和人工智能、文书校对等系统极大提高了公开效率,值得总结推广。
         
        与此同时,司法公开必须紧扣审判执行、司法改革中心工作,才能基业长青、事半功倍。要将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以深化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提升法官能力、强化责任意识、防止司法不公、统一法律适用。
         
        当前,人民法院运用信息化手段,以公开透明、全程留痕的方式改进审判监督管理,推动司法业务管理监督由微观向宏观与微观相结合转变,推动由“人盯人”管理监督向制度机制约束转变,提高管理监督的科学化水平,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取得了积极成效。
         
        让司法公开更均衡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均等享受司法资源、司法服务是公民合法权利。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经费和技术条件有限,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公开程度参差不齐,部分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基础薄弱,软硬件设施达不到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的要求。
         
        从国家层面上讲,应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政策、物资保障、技术支持等各方面给予一些倾斜和帮助,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和技术条件,为司法公开提供有力保障。(朱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