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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记录方式改革 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17 1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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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记录方式改革 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马秋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中心主义成为完善刑事诉讼体制、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突破口,是刑事诉讼改革的必然趋势。审判中心主义又以实质化庭审为基础,没有实质化庭审就难言审判中心主义。现行庭审记录方式难以满足庭审实质化需求,必须改变为全面记录的方式。换言之,庭审记录方式的改革是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必经途径,亦是贯彻落实中央审判中心主义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一、定案证据须经法庭调查的理解
         
        刑事庭审的主要目的是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刑罚轻重。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求下,庭审的主要任务是审证据,并以证据决定被告人有无犯罪行为以及刑罚轻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现行记录方式则可能导致未经庭审调查的证据用于定案。因为现行记录方式仅记录证据名称,而不是全部证据内容。如果同一证据下的证据内容不相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则可能将未出示的证据内容用于定罪量刑。比如,公诉机关举示了被告人供述,但被告人先后供述不一致的,最终用于定罪量刑的证据内容是否经过举示并质证便难以知晓。只有将证据内容当庭举示、质证,让被告人发表意见,才能达到核实真伪的目的。证据名称则不具备该功能。因而,现行记录方式可能导致上述原则性规定难以真正落实。
         
        二、现行记录方式与庭审虚化
         
        公诉机关作为举证责任方,直接决定举证的方式、范围与内容。如果公诉机关举证不积极,被告人便无法全面有效质证。法官也难以根据庭审查明事实,从而导致“庭上轻松,庭下用功”。法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决标准之下,只好通过庭后阅卷或庭后调查的方式澄清疑问。法官庭上、庭下的反差,恰好是庭审虚化的具体表征。因而,现行文字的、不全面的记录方式,直接纵容公诉机关举证不积极、不全面,并进而导致庭审难以发挥查明事实的作用。
         
        三、庭审虚化与诉讼理性
         
        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是理性主义下的最佳诉讼模式。法官的诉讼目的不是追求对被告人的定罪,而是审查指控能否成立,并据此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标。目前,控诉方举证不全面、不充分,导致法官仅仅依靠庭审难以作出裁判。庭审现状致使法官陷入左右为难境地。立法意图是控辩双方充分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现实情况却是法官无法通过现有的庭审实现居中裁判,至少是仅靠庭审还无法满足裁判标准需求。法官期盼坐堂问案以实现程序公正与形式理性,而现实是庭审中法官只不过起着程序控制者的角色,难以仅作为“兼听则明”的聆听者。过多地行使庭后调查权和庭后阅卷,影响诉讼架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四、建议逐步将录音录像作为庭审记录方式之一加以明确
         
        现行记录方式可能导致庭审虚化,也是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障碍之一。笔者认为,刑事庭审应当实行全面记录,即不仅记录证据名称,更要全面记录证据内容。结合当下法院信息化建设现状,庭审录音录像最为符合上述要求。一方面是对设备设施要求不高,简便易行。另一方面是录音录像不仅可以全面记录口头语言内容,还可以记录表情、神态等文字难以记录的内容。具体实施而言,改革中可逐步推进。简易程序因事实清楚,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可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唯一记录方式。普通程序案件因争议较大,且庭审时间较长,为方便庭后更加快捷地了解庭审内容,可实行文字记录加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文字记录可以更直接地了解庭审内容,录音录像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庭审内容。如此便可兼顾效率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