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17 10:18:38
审判团队配置模式的基本定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黄明春 陈希国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在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展开,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也正在深入推进。随着入额法官的产生,如何配置好员额法官以及各类司法人力资源,使之发挥最大效益,是各级法院今后必须要面对的紧要课题。从全国各地法院积累的经验来看,组建审判团队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审判绩效的必由之路。
一、组建审判团队的逻辑前提
1.制度根源上具有具体的理论支撑。社会控制论认为,在社会系统中,社会结构和社会行为是不可分的。要改变系统的行为方式,必须改变系统的结构。社会性建构的观念、规则和结构对组织具有巨大的控制性影响,可以控制组织的具体运作。由此,行政化的法院组织结构必然对审判权运行产生控制性的影响,要祛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就应当消除审判权运行所依托的组织模式,这就为改革现行的法院审判组织结构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撑。具体而言,目前各级法院的内设机构参照行政体制模式,并非以审判组织为基本单元,审判职权形成金字塔式的行政化层级架构,割裂了审、判关系,造成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混同,在这种组织载体上运行的审判权必然会落入科层制的行政化窠臼。按照社会控制理论,结构决定功能和行为,要改变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必然要改变行政化的组织结构,而审判团队的组织架构扁平化,以合作协商制为基础,受此结构控制性影响的行为,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
2.组建模式上没有具体的法律障碍。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就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进行立法调研,相信不久的将来会进行大幅度修改。但是,即使从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来看,通过组建审判团队作为审判组织的基础载体,也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庭。立法上使用“可以”的表述,就赋予各级法院相对自主的选择权,可以设也可不设。由此看来,以审判庭为基本单元的审判机构是传统模式,但并非唯一可选模式。立法在法院自主探索组建审判团队等新型审判机构方面留下了充足的空间,就为法院突破传统审判庭的结构框架提供了法律依据,或者没有设置任何的法律障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总结各级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成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3.审判实践中具有强烈的现实需要。司法责任制改革尤其是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后,原有的审判机构或组织模式已不适应新的审判机制运行的需要,组建审判团队是审判实践的现实需要。一是有助于缓解人案矛盾。从部分试点法院的实践来看,审判团队建立之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从法官任务中剥离,主审法官的个人办案数量较团队组建之前均有大幅增长;通过人员的优化组合,打破了原来庭室之间案件数量差距较大、法官之间忙闲不均的僵局,提高了人均办案数量。这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立案登记制后日益加剧的案多人少矛盾。二是有助于提升审判质效。根据案件繁简程度,设置不同的审判团队,或者由审判团队内部按照人员素质特点进行繁简分流,就可以做到繁案精审,确保质量,简案快审,确保效率。同时,通过审判团队的类型化,实现类案归口,提高了审判的精准度和专业化,极大地缩短了办案周期。三是有助于优化审判管理。通过建立新型审判团队,引入具有凝聚力的团队精神,形成更具专业化的分工协作,有助于祛除管理中的行政化色彩,缩短管理链条,实现审判管理的扁平化。同时,审判团队的建立,不仅可以制约院庭长重回行政审批的老路,还有助于提升院庭长监督管理的针对性、时效性。
二、审判团队模式的基本定位
审判团队的组建,是现行法院组织结构模式的改变,本质上属于审判资源的配置范畴。从全国不同法院的试点情况来看,各种团队组建模式彼此各异、相互交叉。笔者认为,无论组建何种模式,都应当保持以下基本定位。
1.契合结构性变革规律。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组织理论中的结构性变革理论,结构性变革是在改变组织机构的基础上,重新在组织内部进行权责分配。审判团队构建,类似于法院系统内部的结构性变革,在改变原有内设机构设置的前提下,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对不同司法人员分配不同的职责和权限。虽然法院管理及审判权运行有其独特的规律,但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律和理念仍有相通之处。因此,组建审判团队应当摆脱行政化的传统路径依赖,吻合结构性变革的两大核心要素:扁平化和团队化。一则减少管理层次,建立紧凑的扁平结构,提升管理效能;二则明确目标指引,优化组合审判资源,发挥团队合作优势。
2.回应法院层级地域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完善审级制度,推动实现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不同层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定位并不相同,对审判组织的形式要求也不相同。基层法院大多数案件采用独任制,中高级法院的案件则需要采用合议制,故审判团队的组建不应拘泥于统一模式。不仅各级法院没有必要统一模式,而且各地法院也应不拘一格。就山东法院来说,有的法院年受案数万件,有的法院只有一两千件,西部和东部地区法院的案件类型侧重亦有不同。实行统一的团队模式,难以回应不同的地域差异。因此,要根据各级、各地法院审判业务的实际需求,结合案件特点和队伍具体情况,探索多种团队组合模式,同一模式中法官和辅助人员也可因时、因案相应增减,形成以审判需求为基础、案件变化为导向的精细化资源配置方式。
3.确立法官的核心主体地位。一个团队,必须应该有核心,缺少核心的团队,会变成一盘散沙。结合域外和国内实践经验,审判团队基本由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无论团队中有几名员额法官,都应确保员额法官的核心地位(至于三名法官以上的团队是否另行任命审判长,可根据不同模式灵活处理)。法官对法官助理的使用和管理具有话语权,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法官应当具有一定的推荐权。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应当定位于指导与服务的关系。书记员岗位则应完全推向市场,实行雇员制或合同制。从而建立起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为辅助的团队格局,形成法官专注于案件的审理裁判、法官助理承担程序性和部分业务性工作、书记员负责事务性工作的分工协作模式。
4.顺应专业化审判发展方向。一般而言,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类别之分,各自审判类别的程序、原理等差别较大,因此,法院的传统的庭室设置也是建立不同审判类别的基础上,划分为民庭、刑庭、行政庭、执行局等。审判团队的设置不可能回避审判类别的差异,建立大而全的团队。审理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案件,法律使用难以统一的问题就会不可避免。同时,审判团队在不同性质、程序的案件类型中来回奔走,不能形成熟悉的办案流水套路,审判效率问题就会凸显。因此,设置专业化的审判团队,明确各审判团队负责审理的案件范围,如保险、民间借贷、票据、知识产权、房地产等相关专业化案件,既能确保办案的熟练程度和效率,又能保证类案裁判尺度的统一。同时,将新类型、疑难复杂、群体性或者具有研究价值的案件进行归集,交由专门的高层次的审判团队负责审理,案以“类”聚,人以“队”分,确保案件审判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