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17 10:57:58
延伸审判职能 推进社会治理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院长 袁江华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新常态下的社会治理工作呈现出新的特点。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处于直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在面对各种“微观冲突”方面,具有高度的灵敏性。人民法院要在创新社会治理中有所作为,必须立足司法实践,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依靠审判裁决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审判裁决不仅仅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要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提高审判质效为抓手,以服务大局为担当,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让每一份司法判决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尊重。通过行使审判权,适用相应的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引导群众规范行为,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依托审判教育功能,规制社会行为。当前,随着新媒体和信息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有些司法个案往往会成为热点。人民法院要发挥审判的教育功能,通过对个案的典型裁判及宣传,确立正确的行为规范,产生示范效应。为加强司法审判与宣传教育的良性互动,江都法院通过法官挂钩村(社区)、编辑发放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举行法律大讲堂、巡回审判等多种形式,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引导、教育群众遵规守法。
发挥审判指引功能,堵塞治理漏洞。人民法院处于直接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线,接触到的信息是社情民意的直接体现。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判,对社会治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矫正与修复,同时可利用审理裁判过程中掌握的信息对矛盾纠纷进行总结归类,并对社会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引导行政机关健全监管机制,并对相关社会领域的管理漏洞及时进行完善。
立足审判监督职能,推进法治建设。社会治理工作必须以法治为前提,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审判活动为社会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行政机关在社会治理中处于主体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其治理行为的规制和监管。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积极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整合社会资源,促进协同治理。社会矛盾的增加及激化导致人民法院受案数持续增长,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入人民法院,很多矛盾纠纷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主体,并非单单依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就能够解决。因此,人民法院应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整合社会资源,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诉讼之外。为推动社会协同治理,可通过创建“无讼社区”“无讼村居”等形式,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利用社区、村委会等化解矛盾资源,与地方党委、政府、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形成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