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17 15:09:39
网购平台需履行监管责任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李慧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指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购用户规模达到4.48亿,较2015年增长了8.3%,可见通过网购平台消费交易在我国已普遍化,而且技术驱动下的网购平台也在不断的自我进化,形成了一套自我治理的权力体系,包括规则制定权、纠纷处理权等。然而当前网购纠纷案件与日激增,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6年前10个月的网购纠纷案件的数量就比2015年增长超过600%,这无疑说明了网购平台的自我治理体系已出现了失衡,应在权力体系之外,建构起相应的责任体系,尤其是网络交易安全的审查义务和监管责任,从而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力量。笔者就网购平台的监管责任提出以下几点思考意见。
一、对网络平台审查义务的认定应适度扩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就规定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而在当前网络治理蓬勃发展和不断创新的背景下,所谓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应该体现在网购平台是否尽到以下四个方面的审查义务:第一,网购平台在商家申请入驻平台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登记;第二,对商家入驻平台之后的经营行为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监控;第三,对商家退出平台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处置;第四,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是否提供了真实必要的信息和协助。在实践中,网购平台在履行第二项和第三项审查义务方面往往比较薄弱,司法机关对这两项审查义务的实质性和重要性的关注和考察也有待进一步增强。
就第二项审查义务而言,即便网购平台在商家申请入驻时尽到审查义务,它仍需对商家入驻之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负有审查和监控义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也有相关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就第三项审查义务而言,商家退出网购平台时,网购平台应对商家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处置,主要是审查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是否存在未完结的纠纷,同时对其中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采取必要有效的处置措施,例如延期退出,或延期退还商家缴存的保证金,这样既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同时也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对网购平台必要措施的认定应注重网络交易的发展性和特殊性
当前网购平台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都设计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其中的主要措施就是普遍为商家退出后的保证金退还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当然这种限制并非是僵化不变的,应根据网络交易的实际发展和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调整。一方面是时间上的限制,即在规定的冻结期限内不得退还。以往多数网购平台都规定三个月的时间限制,但是近几年不少网购平台作出了改变,例如国美在线、京东等根据所售商品的质保期不同,设置了不同解冻期限,质保期不超过三个月的,解冻期限为三个月,而对家电3C等质保期长的则限定为一年,或到质保期满。针对合法销售的商品而言,理应根据质保期来确定保证金冻结的期限,但是对于违法销售的商品而言,则不适宜根据质保期来确定,而是应当确定一个带有惩罚性质的较长期限(一年或一年以上)方为合理。另一方面则是条件上的限制,即对于存在未有效处理完结的纠纷,或违法违规经营投诉的商家不予退还保证金或延期退还保证金。
三、在网购平台监管责任认定时应贯彻利益平衡原则
网络交易涉及三方主体——平台、商家和用户(即消费者),尽管网购平台并非具体交易的双方,但是它为交易双方提供了网络服务和交易规则,而且随着网购平台的快速发展,其介入网络交易的技术、能力和程度都在不断的加深,如果仍然一味强调网购平台的技术中立角色,忽视其理应承担的、提供必要可靠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以及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方面的重大监管责任,则会使整个行业失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且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基础化应用,网络平台必将成为未来资源配置和市场交易的主要方式,其权责体系的不断完善密切关系到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就对网络管理责任做了清晰的阐述,“企业要承担企业的责任,党和政府要承担党和政府的责任,哪一边都不能放弃自己的责任。网上信息管理,网站应负主体责任,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据此,加大网购平台的自我治理和监管责任非常重要。同时,又不能仅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为网络平台设置不切实际、过于严苛的责任,或是给商家在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增加不合理的负担。因此,司法机关在认定网购平台监管责任时应始终贯穿利益平衡原则,慎重考察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平台责任承担的可能性、责任分配的技术性、平台影响交易的程度、网络用户的能力差异以及商家的资质经验等各个方面因素,以实现网购平台、商家和用户三方利益平衡发展的目标。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8/09/content_128782.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