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4 21:29:5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李新利
伴随着网络购物消费模式的普遍化,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也日渐增多,但因为网络购物这种交易方式本身存在的即时性、随意性等特点,导致此类案件审理中存在四个审理难点:
一是被告确定难。网络购物纠纷案件的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目前的网络购物平台监管不完备,对卖方真实身份信息的披露程度也不一致,消费者很难提供符合立案标准的准确的被起诉人信息,往往要通过咨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查询IP地址、查询银行账户所有者等其他途径查找,即使查询到有关信息,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营业地往往也和网站注册信息不一致,给消费者起诉造成一定困难。
二是有效送达难。在网络购物经营者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确定其住所地更为困难;实践中,买方往往选择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而网络购物的经营者通常都在异地,导致法院直接送达难,通过司法专邮等方式送达往往不是经营者本人签收,有效送达率低。
三是确定管辖难。与传统买卖合同纠纷中依据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不同,网络购物中有许多是虚拟产品,即使涉及实物的交付,也存在买家包邮和买家支付邮费等不同情况,对于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物流公司即承运人的地点是合同履行地,还是买方的收货地是合同履行地,由于一般在交易时没有约定,给法院确定管辖造成困难。
四是证据提供难。由于网络购物的即时性和随意性,买方与卖家订立合同前的磋商过程难以得到完整的体现,因网络本身的特点,卖方在网络上发布的商品简介、图片等网页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很容易灭失,买方在需要时很难找到相关网页证据;另一方面,因网购程序较为简单,双方在购物流程中没有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作出书面约定,买方多数也未对商品发票、购物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索要并予以留存,导致在举证时处于弱势。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强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监管责任,完善网上信息公示内容,明确网络交易的管辖标准,同时建议买方在网络购物中更加注重保留有关电子和实物凭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