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5 21:15:43
应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梳理对策,形成以审判带动调研、以调研促进审判,以司法创新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良好格局。
调查研究是一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司法调研也是如此,就司法本身而言,通过调研不仅能够及时总结审判经验,解决突出问题,还能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为立法以及司法适用提供方法指导和行为准则;就社会治理而言,我们可以将司法调研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和管理漏洞,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发送有关部门,为其建言献策,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审判实践中,我们往往存在重审判、轻调研的现象,这里面确实有法官办案压力大,无力、无心、无时间搞调研的因素,然而更多原因可能还是对调研工作存在偏见,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事实证明,调研和审判既是一种鱼和水的共存关系,也是一种相互推动的促进关系,对于提升法院整体工作百益无害。因此,我们一定要扎实开展好调研工作,利用好调研成果,形成以审判带动调研、以调研促进审判,以司法创新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良好格局,大幅提升司法工作水平。笔者认为,做好司法调研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围绕法院中心工作调研。要着眼于解决立案、审判、执行中面临的紧迫问题和薄弱环节,否则调研成果就会失去意义,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基于此,开展调研之前一定要对调研课题进行综合论证,看有无必要性和可行性,尽量不做无用功,确保调研成果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助推实际工作。
二是“走出去”实证调研。法院调研要“接地气”,不能写成学术文章,更不能闭门造车,调研人员除了利用司法大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以外,还要学会“用脚调研”,力求取得第一手资料,增强调研结果的可靠性和可行性,要深入立、审、执、监、访等司法一线,切身体会和感受当前司法现状,有针对性制作调查问卷和访谈材料,甚至在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
三是构建全员调研的“大调研”格局。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法官作为法律实施主体,掌握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不要只是呐喊,形成想法不要止于口头,要争取做到落地有声,积极主动参与调研工作。同时,职能部门也应为法官调研提供保障和支持,加大绩效考核和奖励力度,鼓励法官开展调研工作。
四是加大调研成果转化力度。调研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助推实践工作,调研成果通过论文发表或参评奖项,只能算完成调研成果的初级阶段。我们要确保调研成果的有效性,实现其真正的社会价值,必须着力丰富成果转化的形式,拓宽转化的途径和渠道,持续关注调研对策的后续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将调研成果通过决策参考、司法建议等形式发送相关部门,建议、引导、督促其制定制度、创设规范、修改规则,切实发挥调研成果的实际作用。(李新亮)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5/31/content_126030.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