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5 21:20:15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毅清
青少年违法犯罪后,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引导,使他们早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这是少年司法工作中的一道“应用题”。目前,青少年的挽救和引导工作还面临较多困难,少年审判法官开展案件审理、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效果还不够理想。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组建专职少年审判法官队伍。只有法官固定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才能确保其专注于少年司法工作。在队伍建设上,应配足法官员额,严格考录制度,同时规定少年审判法官不再参与成年人案件审判;在考核机制上,与成年人案件法官相区分,考核少年审判法官不再以案件数量为标准,而是以审判和引导的质量效率为主要考核依据,强调法官在多大程度上改造和挽救了青少年,侧重教育引导的效果;在日常培训上,应当与部分高校进行合作培训,培训内容除了法律知识外,对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应有所侧重,不断完善少年审判法官的知识结构和层次,为开展教育引导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重点做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会调查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在校大学生志愿者、社会志愿者参与庭前判后工作,由志愿者走访青少年所在的社区、学校、工作所在地,向包括其本人、父母、亲友、老师、邻居在内的相关知情人详细了解青少年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帮教条件、受教育程度等情况,以此为基础深刻剖析犯罪原因,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和矫治的参考依据。由少年审判法官对志愿者进行具体指导,社会调查的目标应当落在借助于多维度的了解,解读青少年的性情和秉性,从他们的经历中寻找交流的切入点,使他们愿意配合教育工作。
再者,积极探索相关制度机制。一是分类研究机制。为了提升教育引导的集群效应,可将同一犯罪原因的青少年进行合并教育和引导。对于每一种犯罪类型,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一套科学的引导方案,并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完善方案,丰富内容。二是心理干预机制。可将心理测试作为“矫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少年司法工作中进行尝试。在介入对象上,尝试对所有的犯罪青少年均进行心理干预,并细致分析心理干预在不同青少年身上产生的实际效用;在介入时间上,心理干预应贯穿诉讼全过程,并延伸到判后跟踪帮教阶段,只要时机合适都应当尽力争取;在介入方式上,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谈话、回答问题、提供建议、商量讨论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心理诊疗和教育引导。三是联动参与机制。法官、亲人家属、学校、社区应当同时参与到对青少年的引导工作中来。可以考虑由政法委成立专门的联动办公室,制定统一的引导方案,明确各个主体在引导工作中的责任分担,切实形成引导合力。
最后,掌握有效的引导方法和沟通技巧。少年审判法官要善于寻找共同语言,进行思想沟通,引起感情共鸣,实现与青少年情感和心灵的互动,为教育引导工作打开突破口。应掌握一些基本的语言沟通技巧,发挥语言的共振力,有针对性地对青少年进行心理疏导,进而产生良好的引导效果。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6/07/content_126329.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