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5 21:36:01
司法信息化是人民法院应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需求,是人民法院解决网络空间纠纷的实际需求,是人民法院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需求,是人民法院在信息时代公正司法的需求,是人民法院在信息时代服务群众诉讼的需求。
在信息时代,司法信息化同司法改革一起,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车之双轮、鸟之双翼。但是,还有一些人对于司法信息化的认识仍不到位,没有看清人民法院对司法信息化的客观需求。
从宏观上来说,司法信息化是人民法院应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需求。司法制度属于国家的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最终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农耕文明、工业文明,正迈入信息文明。信息时代的来临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恐怕最好的答案就是“司法信息化”。司法制度能不能跟上信息化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应该成为我们认识司法信息化的根本出发点。在信息化时代中,社会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该更加积极、更加有作为,必须善加利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促进司法信息化。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推行的司法信息化平台建设,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就是因为这些举措符合人民群众在信息时代的实际需求。信息技术是当前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生产力,我们必须建立一种符合信息时代的司法制度来满足这种先进生产力的需求。司法信息化已经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就是因为它符合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契合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些根本的社会发展规律。
从职责上来说,司法信息化是人民法院解决网络空间纠纷的实际需求。人民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审理案件、解决纠纷,在网络社会,人民法院必然要面对和解决大量的网络纠纷。在刑事案件方面,我国涉网犯罪的刑事案件已经超过犯罪总量的三分之一,并且以每年百分之三十的速度递增。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就是,如何破解打击网络犯罪的制度难题。从世界范围来看,网络犯罪破案率不高,比如网络诈骗,犯罪的成本非常低,而破案手段还没有完全脱离传统阶段,在法律适用方面仍存在大量的疑难问题。在民事案件方面,现在我们的衣食住行哪样离得开网络?在网络产生的纠纷还用传统司法手段去解决吗?如同用农耕时代的方式来解决工业时代的问题一样,显然是不现实的。三分钟完成的网上交易,一旦产生纠纷,用传统司法手段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解决,显然不是一种与纠纷相对应的解决方式。所以,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从法院职能的角度来讲,传统的司法体系都在面临着挑战,而且这个挑战不是远景,而就在眼前。
从形势上来看,司法信息化是人民法院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需求。当前,“案多人少”几乎是全国法院的普遍现象,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这种现象已经存在多年,至今没有得以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是社会经济发展与司法制度之间产生的断层导致的,也可以说我们的纠纷解决机制,至少在案件数量上已经不能完全有效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没有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发展的成果,这是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主要原因之所在。只有用现代的信息化方式来解决信息社会的矛盾,别无选择。一些法院把“案多人少”仅仅看成工作量的问题,简单靠“五加二”“白加黑”的加班加点方式去解决,这种精神当然可嘉,也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其弊端也显而易见,不仅有损法官的身体健康,更严重的是可能降低司法的质量。所以,对“案多人少”不应该简单地定为“工作量”的问题,一些法院尝试使用信息化手段来应对,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司法信息化才是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根本途径。
从根本上看,司法信息化是人民法院在信息时代公正司法的需求。在信息社会,我们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想实现这样的效果,司法就必须与信息技术密切地联系起来。譬如:律师、当事人想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以前需要付出交通、复印等诸多成本,现在要是借助于信息化手段,只要通过网络终端坐在办公室或者家里就可以查阅案卷、了解审判流程。甚至某些司法改革措施难以解决的问题,其实通过司法信息化就可以轻松地解决。比如审限管理问题;再如,通过网络集中立案、合理分配案件,就可以解决法官与案件数量之间的不均衡问题。我国不像某些西方国家实行联邦与州两套司法体制,我们更有优势去利用信息化手段改进司法方式。随着社会发展对司法信息化不断提出更高的需求,司法信息化必将成为人民法院实现公正司法效果的基本途径。总之,在信息化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借助信息化手段。
从目的上看,司法信息化是人民法院在信息时代服务群众诉讼的需求。在信息化时代,人民法院向群众提供的诉讼服务,必须要借助司法信息化机制。如果不善于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话,人民法院将很难在网络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一些法院已经在司法信息化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网络立案、网络送达、网络举证甚至网络庭审,不仅节约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更大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参加诉讼活动。当然,司法信息化面临的问题也很多,比如对于司法信息的公开,我们如何规制,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诸如此类的规则还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探索和完善。当前,对于树立司法信息化的理念,很多地方还有待加强,甚至存在对司法信息化的误解。其实,信息技术对于审判活动,它不是一种改变司法,而是尊重司法、维护司法、服务司法的关系,让司法权更加有效地运行。而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对于司法信息化的实际需求,才能真正激发开展司法信息化工作的内在动力,促进人民法院在信息时代的科学发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范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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