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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应当强化“六个思维”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5 21: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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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龙飞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法院第四次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我们了解到这样一组数据:全国3520个法院、9238个法庭和39个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全部接入法院专网;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在全国法院基本覆盖;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人事信息管理系统、数字图书馆等平台实现全国“一张网”;以“智审”系统为代表的一批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正成功上线并推广应用……“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智慧法院信息化体系初具规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提出“2017年底总体建成、2020年深化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智慧法院总体目标。建设智慧法院被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成为国家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应当强化跨界、平台、数据、共享、用户、创新六个思维。
         
        跨界思维
         
        跨界思维是互联网思维的标志性特点,它突破思维认知领域的板块式结构,将不同体系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共同要素加以提炼,最终形成知识与方法的贯穿与突破。建设智慧法院,必须要用跨界的思维,突破传统的贯性思维,才会有“弯道超车”全方位、全时空、多维度的发展。首先要强化司法与技术的跨界,助跑深度融合。它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智慧”,意味着科学技术是基本方法;二是“法院”,意味着司法活动是核心内涵。其次要强化内网与外网的跨界,实现资源整合。智慧法院的基本要求是法院系统内部的跨审级、跨地区融合,实现全国四级法院审判、执行、人事、司法管理等各类应用系统内部融合平台的集中管理。
         
        智慧法院的进阶要求是司法信息与互联网信息的跨行业、跨领域融合,通过“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与审判执行工作全面结合、深度融合,全面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与数据共联共享,构建集成司法公开、诉讼服务、沟通宣传等各类外部服务平台。
         
        平台思维
         
        第三次技术革命组织架构的最大贡献就是创造了“平台”这一快速配置资源的框架。全国法院现已建成的平台还需增强聚合功能,方能成为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智慧法院综合平台体系。首先,要挖掘四大公开平台的社会效应。目前已经建成的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基本实现各级法院的立案、办案、庭审直播、流程查询、执行信息等的全公开,成为中国法院在世界首屈一指的司法公开平台;其次,要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精准辅助服务。优化法院办公办案平台,加快推进电子档案随案同步生成,不断深化“智审系统”、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等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法律文书自动生成、庭审语音识别、文书智能纠错、庭审自动巡查,庭审语音同步转录、辅助信息智能生成及实时推送能力,切实为辅助法官办案提供技术支撑;最后,要拓展法院诉讼服务体系的发展领域。通过智慧法院线上线下的共享,尽量节约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实现信息互通后的资源共享和互赢增值,满足人民群众快捷解决纠纷实现正义的目标。
         
        数据思维
         
        “人工智能的发展主要因为大数据的发展,变智能问题为数据问题。”大数据是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的核心,也是未来以知识为中心的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系统的基础性资源。智慧法院建设中必须遵循数据使用的一般规律,即获取数据—分析数据—建立模型—评估趋势,把大数据应用作为重要环节来抓。
         
        第一,要抓住管理数据标准,确保数据获取准确完整。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信息技术的基石,不准确的数据统计或显示会会误导法院对审判工作或审判管理的统计、预判、部署,也有可能误导或引发公民的看法或矛盾。
         
        第二,要分类标注解构,确保数据分析深入扎实。若不对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那就是一堆无用的、碎片化的代码。在大数据分析上下大功夫,需要一大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海量案件的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大数据进行分类、标注、分析、解构,深挖法律知识资源潜力。
         
        第三,要注重逻辑方法转化,确保数据模型结论可信任。数理逻辑应当转化为司法实践逻辑,对数据呈现出的增量、减量、关联变化等数理态势,进行法律专业化、实践性分析,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司法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体现司法大数据应用的重要价值。
         
        第四,服务社会治理,确保趋势评估效用明显。构建上端预防纠纷、节源分流、中端分层过滤、底端精准审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漏斗式”模式,实现社会各类解纷资源的精准配置,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智慧法院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共享思维
         
        共享包括资源的共享、人才的共享、技术的共享、利益的共享等。智慧法院建设要加强宇各类应用系统和集成共享,打通法院司法数据和业务应用、外部协作、诉讼服务等应用的对接,满足不同平台、不同网络间、不同法院间、不同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需要。各地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过程中,共享意识逐步浓厚。有的借助地方企业、科技平台,利用各自的现有技术资源,进行研发合作的方式。通过智慧法院线上线下的共享、立体互动,尽可能减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时间安排、法律知识沟通等问题和间隙,实现信息互通后的资源共享、资源整合后的互赢增值,满足人民群众快捷解决纠纷实现正义的目标。在运维体系管理方面,目前法院系统存在的一个巨大问题是,各种系统整体运行情况以及数据资源的共享。由于许多技术项目是由不同的公司研发,如何建立运维管理平台,科学展示各大网系基础设施、业务应用、数据管理、信息安全、运维保障等问题,如何解决代码壁垒,打破各自为政、互不兼容的孤岛现象,是目前智慧法院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用户思维
         
        用户体验是计算机技术中传统三大可用性指标(效率、效应和基本主观满意度)之外崛起的第四大指标,是“人们对于针对使用或期望使用的产品、系统或者服务的认知印象和回应”,是产品推广、改良、更新的基础。智慧法院所有的系统设计都必须坚持“以用户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用户定位、用户需求、用户响应3个基本因素做好系统建设。首先,要搞清楚有哪些用户?智慧法院的应用群体很多,从外部而言有当事人和律师,从内部而言,有法官、院庭长、审判管理人员、审判辅助人员等;从社会公众而言,包括一般民众、法律职业人士、专家学者等。其次,要搞清楚用户有什么期望?针对不同的应用群体,了解不同群体的真实期望和目的,应当在系统开发和设计上有所侧重。对当事人和律师而言,“有用易用”是关键;对法院工作人员而言,“减负增效”是重点;对社会公众而言,“全面及时”是核心。最后,要及时响应用户需求。近年来,司法公开四大平台、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建设电子法院和网络法庭、开通远程提讯和远程接访等,方便群众诉讼,提升司法效率。
         
        创新思维
         
        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网络技术是基础,大数据是核心,创新思维是灵魂,是根本。“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当前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推动信息技术与法院业务深度融合,首先,要有理念创新,要面向国际科技前沿,树立全球事业,围绕智慧法院建设战略目标,积极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挑战,推进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其次,要有规则创新。科学技术和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对审判工作带来重大变革。我们要加快推进多元智能化诉讼服务与审判执行关键技术研究,攻破当前法院业务中亟需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这些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能为法官uida限度减轻非审判性事务的负担,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智能的诉讼服务,还能为司法改革决策者提供更加科学实用的参考依据。
         
        网络技术领域着名的梅特卡夫定律指出“网络平台的价值与网络用户数的平方成正比。”智慧法院与传统法院的最大区别,就是它运用现代科技为法官、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能产生巨大的网络效应。智慧法院的建设将随着诉讼参与人以及所使用、所关注的网络用户人群的增加而产生几何倍增长的网络效应。我们只有把握建设智慧法院的关键,强化六个思维,释放思想活力,注重深度学习,才能达到“服务便捷化、审判智能化、执行高效化、公开常态化、管理科学化、决策精准化”的目标,进而实现智慧法院的总体目标,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更快捷地、更高效地接近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