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5 21:48:05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蒋惠岭
当前,智慧法院建设方兴未艾,诉讼当事人和司法系统自身正前所未有地享受到智慧法院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带来的实惠,人民群众也通过智慧法院建设成就增强了对司法的公信。那么,在加快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应当坚持哪些先进理念呢?
第一,以公正、正义和权威为追求。智慧法院建设的目标就是让司法变得更加公正、正义和权威。从公正而言,运用司法信息化,挖掘司法大数据,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同案不同判,强化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确保公正的全面实现。从权威而言,信息化的分案,全方位的监督,让审判行为受到更为规范和约束,全心全意为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而工作,无偏无私的做出公正判断。
正义永远是司法追求的核心目标,是我们司法工作的核心使命。同时,智慧法院是在改变着人民法院生产正义产品的生产方式。正如周强院长所指出:“这是一场自我革命,亦是一场自我变革,它将改变法院的整个工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已经有所感受,但是这种变革的全面性和深刻性,我们有时体会还不是那么深,特别是我们会不自觉的对原来所熟悉的,行之有效的东西存有一种自然地坚持,但是我们应当知道,社会、当事人、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不能以法官的意志为转移,它是与整个社会发展相齐头并进的,亦是同步的,这正是当前司法改革所应当思考的问题之一:我们现在所处理的矛盾是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与我们现在的司法能力之不足的矛盾,而智慧法院建设使“公正、正义以及权威”价值更加接近现实,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第二,以服务群众诉讼、服务法官办案为导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在司法为民方面,尤其是对当事人和民众的司法服务上,我们应当更加重视。正如周强院长所强调:“要坚持需求导向,顺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不断加强和完善法律数据智能化开发与应用,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服务法官办案、服务人民群众,为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有力支持”。其二,在服务法官办案方面,我们也要强调信息化建设,即智慧法院的建设要有助于减轻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同时有助于提高效率,进而为法官发挥司法智慧提供良好的外在条件。也即“满足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法律、案例、专业知识的精准化需求,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具体而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大力推进,法院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司法信息资源整合初见成效,信息化与各项审判业务的良性互动格局初步形成,信息技术对法院工作的推动作用深刻显现。当前的重要任务就是要进一步转化理念,应用创新思路,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充实“智慧法院”的应用内容,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信息化建设,更好地服务法官办案、服务人民群众。
第三,以提高司法质效为目标。从司法质效而言,智慧法院建设所采用的信息互联网、云计算、同步语音识别转化等技术,可以让法官更关注事实认定和法律问题,同时也能大幅缩短个案的审理周期,还能更加真实的纪录和呈现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当前,智慧法院建设推进中司法效率的大大提高,我们已经有所感受。尽管,我们还处于智慧法院建设的前期阶段,人民法院全面信息化建设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司法信息化、智能化为提升司法效率提供了一个想不到的捷径,数字的无空间特性缩短了司法的长时间性需求,就这点上应该是毫无疑问的。换言之,智慧法院建设不仅提升了审判质效,而且还为法官查询、参考同类案件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支撑。正如前述,通过大数据确保法官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减少司法裁判和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促进统一裁判标准。同时,法院信息化为辅助分案、案由调整、专业合议庭等动态管理提供了支撑,使法官办案更加方便、高效,当事人诉讼更加便利,司法更加接近人民群众。简言之,通过智慧法院的建设,能够实现合理配置各种司法资源,确保把最有效的、最精良的司法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同时也会大大降低当事人和社会的诉讼成本,这样也是对国家的成本效益分析,有助于提高有限之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四,以司法工作智能化为路径。周强院长曾指出:“人民法院要坚持需求导向,顺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不断加强和完善法律数据智能化开发与应用,加快智慧法院建设”。由此可见,“智慧法院”建设的理念之一就是要求司法工作迈向“智能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改造司法活动,这是当前大家所热衷关注的,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理念,而且这个理念源于最高法院。众所周知,人工智能之智慧的强大,已深入人心,不管是“阿尔法围棋(AlphaGo)”,还是以前的“1996年IBM的‘深蓝’计算机”,人工智能服务于司法活动,这应当是大势所趋,也是一项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就当前而言,不仅最高法院高度重视司法人工智能,各级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和努力践行着,例如:有地方法院已配备智能机器人,能够简单的回答一些咨询、导诉等诸如此类的常规问题,有一定的趣味性。但是,司法的人工智能绝不止于此。当前,“互联网+”和“大数据”是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智慧法院建设,以及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审判工作向智能化、现代化转变的利器。毋庸置疑,我们通过开发各种司法辅助系统、司法大数据的运用来服务司法活动,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这种模式下的司法裁判之精准化。正如我们所知,上海二中院已经开发并且进一步优化了C2J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Court to Judge],其他地方法院也都开发了很多司法辅助系统,这些都是司法人工智能化的具体体现。十几年前的“电脑量刑”等俗称,虽然并非电脑量刑而是电脑辅助量刑,这正是人工智能的一种早起设想,特别是随着司法大数据和案例研究的不断发展,案例的应用更加广泛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第五,以勇于开拓创新为己任。毫无疑问,凡事皆需开拓创新,特别是在智慧法院建设方面。开拓创新的反面就是墨守成规、固步自封,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落窠臼,避免在智慧法院建设当中囿于成见,落入保守、陈旧的怪圈,开拓创新往往被自己的陈旧思想所束缚。智慧法院建设要求我们从长远考虑,敢于接受新事物,更要敢于与自己的旧理念决裂。技术更新换代的周期非常快,智慧法院建设的升级周期也非常快,而这种更新换代和我们惯常几十年不变的想法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我们的思路必须要跟上时代的节奏。智慧法院的建设离不开开拓与创新,开拓中寻求平台的创新,创新中寻求技术资源的各项整合,例如:法院执行信息系统与交通、金融、证券等有关部门实时联网,构建网络共享交换体系,以打破信息孤岛和各部门之间的壁垒,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有效破解了“执行难”的顽疾。此外,善于应用信息化技术服务于司法活动,获得创新的司法审判模式,如最高人民法院与网站法院频道合作的“电子送达平台试点”,上海法院系统的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化系统。也有更为创新的法院,甚至借助云计算能力和用户的个人数据,建立起了“审务云”平台,实现“互联网+审判”的变革,这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浙江法院的“电子法庭”。简言之,开拓与创新助推“智慧法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