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5 21:55:38
客观上,我们应当正视一个事实,一个大范围生产、共享和应用数据的时代已经来临。大数据已经不再是美好的愿景而是正在发生的智慧实践。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就是标志。因此,大数据法治已不完全是一种理论构想,而是正在具有鲜明时代背景的实践命题。大数据法治实质上是量化法治的一个跃升阶段,是法治的一种新形态,是一种智慧型法治、精准型法治、效率型法治。
大数据法治是什么
根据学界对大数据和治理或法治的论述,我们可以对“大数据法治是什么”这一元命题X进行层层分解。这一命题的理解大致可以有如下若干子命题构成:
命题X1=大数据法治是正在到来的法治理想形态。
命题X2=大数据法治是基于数据驱动的国家治理工具。
命题X3=大数据法治是量化法治的跃升阶段和发展形态。
命题X4=大数据法治是正在发生的制度性实践。
……
命题X1将大数据法治视为一种新型的法治理想形态。长久以来,法治理想类型的形塑体现为一种观念层面的图景描述与勾勒。对于法治理想类型的描述存在着重描述而轻实证分析的泛化现象。而大数据法治作为法治理想形态,依托于大数据的技术支撑和模式创新,使得理想图景变得可靠真实。命题X2则是从工具主义的视角探究大数据法治的实践功能定位。大数据是基于数据驱动的创新决策工具,大数据分析作为一种新兴的研究范式和决策辅助方法,能够为实现公平正义、优化法治资源、预测司法运行规律、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前瞻性的规律分析和科学规划。命题X3阐释了大数据法治作为新兴的法治分析范式,脱胎于量化法治,进一步拓宽了量化法治的理论空间和实践面向。大数据法治对量化法治的创新和超越体现在如下方面:在思维方式上,大数据法治颠覆了以往的思维方式和数据采集模式,从追求因果关系向相关性分析转换;在技术支撑上,大数据法治采用全样本的数据分析,能够精确地预测法治运行规律;在实施效果上,大数据法治更加关注法治实施的实际成效,体现了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统一。命题X4则是从实效的角度将大数据法治视为正在发生的经验真实和制度实践,它是以实效法治观为导向的制度性实践。
前述大数据法治的理论命题或是从建构的视角探讨理想状态下的大数据法治,或是从实证的角度探讨大数据法治的实施路径。我们可以根据上述分析,梳理出一个更为融贯周严的大数据法治概念:从语义学的角度可以将大数据法治理解为“大数据的法治”,其语义隐涵可以概括为“大数据的技术维度”+“法治内涵的实效维度”。在此意义上,大数据法治强调的是经由大数据这一工具性手段分析法治的实践运行,提升法治的实施效果,实现基于数据的科学决策,助力法治效能的实现。由此可见,大数据法治打破了现有法治话语模式和实践运行模式,开启了基于数据驱动的决策变革,能够凸显传统实证研究无法展现的关联关系,为政府决策提供精准的规律分析和路线。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在理解大数据法治内涵时,应当把握如下两点核心要义:(1)大数据法治在理论基石上体现为一种实效法治观,在内涵界定和构成要素上有别于以往规范法治观的分析范式;(2)大数据法治在技术手段上体现为数据驱动的经验真实,关注法治实施的真实效果和运行规律。大数据的应用本质上是提升法治实施效能的一种技术手段,其本身并不是目的。
大数据法治作为一种正在发生的制度事实,它是一种综合性集成智慧,意味着法治决策实现了从依靠自身判断转变为依靠数据判断、从法治无标准变成依据标准,从口号法治、形式主义法治转变为追求实效法治而不是文本法治。
大数据法治的特征
大数据法治作为法治的一种新样态,当然具有不同于传统法治的鲜明特征。描述大数据法治的特征有3个关键词:智慧、精准、效率。
首先,大数据代表一种智慧,大数据法治首先是一种“智慧型法治”,我们可以把它叫做“大成智慧”。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抓住了数字革命的机遇,创造了10多年的经济繁荣。欧洲、日本等地区和国家也紧紧追随美国,积极推进数字革命,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成效。数据可以治国强国,谁抓住了大数据,谁就把握了发展的先机。大数据在新工业革命中体现出来的智慧特点同样会在法治建设中表现出来。近年来,有的地方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启动了智慧城市建设。智慧城市的实质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城市智慧式管理和运行。智慧城市的核心是大数据。一个城市的管理和运营需要科学的决策,只有依托大数据支撑才能保证智慧城市的真正运行。同理,智慧法治的核心就是看法治建设中如何运用大数据技术,如何把大数据变成推动法治发展的力量。大数据帮助政府实现市场经济调控、公共卫生安全防范、灾难预警、社会舆论监督、预防犯罪、实现智慧交通、提升紧急应急能力等等,表现出来的都是智慧。大数据可以成为“法治大脑”,人的大脑在法治建设的局限可以通过大数据克服。
其次,精准是数据的本质特征,大数据法治是一种“精准型法治”。长久以来,中国法治建设一直属于粗放型、植入型的实践样态。运用大数据技术,有望实现精准法治。《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计划在未来5至10年通过推动大数据发展逐步实现“打造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因此,《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实际上也为未来中国提出了精准法治的目标和方法,可行的方法就是借助大数据技术。《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规定,“推动改进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方式,借助大数据实现政府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透明化管理,完善大数据监督和技术反腐体系,促进政府简政放权、依法行政。”这些规定目标就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从粗放式管理到精准式治理的转型。
再次,大数据改变资源配置方式,大数据法治是一种“效率型法治”。从经济方面讲,大数据将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经济运行机制,将显着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和实际效能。大数据将深刻影响社会分工协作的组织模式,促进生产组织方式的集约和创新,推动社会生产要素的网络化共享、集约化整合、协作化开发和高效化利用。从法治运行来看,大数据技术将成为法治发展的新增长点,成为推动法治发展的新动力机制。大数据将深刻影响公权和私权的配置、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逐步提升法治实施效能。法治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是一种配置公权和私权的方式。法治资源配置得当,就会产生效率。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法治决策分析、合理配置法治资源,从而降低法治成本,提升效能。数字经济的关键是速度,速度迫使企业必须加强合作。合作才能节约成本,有效规避风险,从而能够发挥核心优势。大数据法治的理论构架和实践应用,也同样必须通过合作来加以完成。法学家难以同时精通计算机和数据分析,而精通计算机和数据分析的人也难以同时拥有法治的宏观分析和微观视角。大数据法治必然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合作型和效率型法治。(钱弘道 康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