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5 21:56:14
中国政法大学 焦洪昌 最高人民法院 马骁
近年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显着成果,但距离实现真正的“智慧”,还需突破原始信息的“格式化”改造、数据平台的互联互通、用户使用习惯的培养、思维观念的转变四道关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这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现代化的战略举措。近年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显着成果,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也成为各地法院关注的热点。“热度高”时更需要“冷思考”。虽然经过多年努力,信息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得到很大改善,但距离真正的“智慧”还要改革创新不断努力。在我们看来,“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还需突破四道关口。
第一道关口:原始信息的“格式化”改造。
人工智能是对人脑思维的“模拟”而非“再现”。人类使用的语言,必须翻译成机器能够识别的语言,按照机器运算的逻辑进行转化。例如,案件卷宗电子化如果只是将纸质文件扫描成为电子图片,而不能做到对纸质文件中文字信息的自动抓取和转换,便谈不上信息系统对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的进一步处理,这和我们通常所期望的最大限度减少法官和当事人事务性重复劳动、通过人工智能辅助系统协助案件审理还有很大差距。
机器只能识别特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它对人类复杂思维语言缺乏直接认知能力,因此必须经过一定的转换和改造。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复杂原始信息按照不同的使用需求和标准,“拆分”为一个个最基础的简单数据,才能被复杂的人工智能运算规则读取。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例。截至2017年5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上传总量已接近3000万篇,每日新增上传文书达数万篇。法学研究人员、审判人员、律师以及案件当事人,均可通过检索文书,实现各自的研究、办案和诉讼目的。但这里有个矛盾:文书中记载的信息要素是多样化的,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则是个性化的。要想把文书中的同类要素抽取出来,精准地服务于具体研究和诉讼目的,就必须剔除无用信息、提取有用信息。
要素分类越细致,推送服务越精准,随之而来的将是数据处理量的极大增加。面对近3000万份文书的存量和每日数万的增量,人工处理已经无能为力。因此,必须首先在“输入端”将文书中的文字信息转换为机器能够识别的信息。
简单讲,线上的人工智能运算,其前提必然是线下海量的简单数据单元。这是建设“智慧法院”必须下的“笨功夫”。忽略这一点谈论“智慧法院”建设,无异于空中楼阁。
第二道关口:数据平台的互联互通。
互联网能够实现信息数据的无障碍流通,从而解决了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些地方法院运用上述原理,有效改进了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工作。例如四川成都中院借助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了“静默化监管”:院庭长可查阅从案件立案到结案全部过程的所有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庭审录音录像,系统还能对办案流程的异常节点做到自动提示,不仅避免了监督者对案件审理的不当干扰,也促使审理者自我约束、善用裁量权。
还有一些法院将内部各信息平台加以联通,极大地提升了内部管理质效。例如上海二中院将干部人事管理系统、案件管理系统、绩效管理系统并网互联,建立集成式的司法改革信息系统,可以做到随时查看全院或具体法官的案件办理情况、审委会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情况、合议庭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情况等客观信息,有效降低法院内部管理成本,也为推进改革精准施策提供了客观数据基础。
但上述法院的有益探索目前还只限于局部。近年来,各地法院竞相开发各种内部信息系统,涵盖了案件审理、审判监督、行政办公、后勤保障、干部人事管理等各个方面。但这些系统之间却没有完全做到互联互通,一旦转换工作场景就必须重新操作,造成大量低效重复劳动。而且,各信息系统之间缺乏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也导致大量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仅仅靠几个孤立的信息模块、个别法院的几百名干警、每年几万件案件,远远无法满足建设“智慧法院”对积累海量数据的需求。只有打通法院内部和法院之间各信息系统间的数据流通渠道,全国3500多家法院、35万名法院工作人员、每年几千万案件蕴藏的数据能量才能充分释放出来,“互联”优势才能转化为“智慧”成果。
第三道关口:用户使用习惯的培养。
随着互联网经济特别是共享经济的发展,市场上涌现出以移动APP应用为代表的众多互联网企业。他们使出浑身解数争抢市场份额,那些无法在竞争中保持客户粘性的企业,将会被人们“用脚投票”迅速淘汰。
法院人工智能辅助信息系统也一样需要培养用户使用习惯。但在实践中,许多法院干警对这些信息化系统不会用、不想用、不敢用。这里面既有人的原因:多年形成的工作习惯难以改变,对很多人来讲使用电脑本身都存在困难,而系统是否好用、是否安全等疑问更始终存在;也有系统自身的原因:系统开发脱离实际,用户体验不良,界面难看、入口难找、操作繁琐、逻辑运算结果与实际需求脱节等“智慧”系统不“智能”的现象还较为普遍。
与互联网企业相比,法院推广人工智能辅助信息系统有着独特的优势。由于无需面对市场竞争,法院不用投放广告,依靠组织行为便能够在短时间内形成庞大的用户群,也无需像市场企业那样通过免费使用、红包返还、减免押金等营销手段来吸引用户。企业出于生存压力,必须格外注重用户体验才能形成客户粘性;但也正是因为缺乏竞争压力,法院人工智能辅助信息系统的用户体验反馈相对要迟钝得多,调试改善周期也要更长,制约了系统效能的发挥。
“智慧法院”建设必须立足于实际应用,高度重视干警对信息化系统的使用体验,跟进应用培训指导,让人工智能辅助系统好用且管用。
第四道关口:思维观念的转变。
借助信息技术,我们能够解决许多以往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建设一个派出法庭,仅基础设施投入就需要几百万资金,各类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人员值守等日常运行成本也需要持续不断的投入。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这是一笔沉重的负担。通过信息技术运用,则能够实现低投入、高产出。
甘肃省给民族边远地区每家基层法院都配备了车载数字法庭。法院巡回审判,能够随时随地与司法公开平台联网,进行高清数字庭审直播,不仅解决了当地群众诉讼不便的问题,还大大降低了办案成本。购置一套车载数字法庭不过几十万元,但却能实现两三个甚至更多个派出法庭的功能,还切实减轻了法院人员调配难度,可谓一举多得。可以想见,我们完全能够借助信息化手段,解决更多类似问题。
但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一些法院仍然在“走老路”,继续增设派出法庭,尽管有的派出法庭与本部之间只有几分钟脚程。究其原因,并非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恰恰相反,这些地方往往在信息化建设的某些方面走到了全国前列。之所以如此,更多的动机还是为了拓宽干警晋升空间;而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则是由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遭遇各种实施障碍。
最后说是因为它最重要,也最难办到。马云在给全国百万政法干警授课时提到一个“篮球场梯子搬运工”的故事。派出法庭的例子和马云所讲故事说的其实都是同一个道理。周强院长指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新技术运用带来的只是“一剪子下去”的差异,却能改变一项运动、一个行业的样貌。但要实现这种改变,则不仅需要我们克服思维观念上的种种障碍,更需要打破既有利益格局的桎梏。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6/02/content_126104.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