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8 20:42:08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朱新林
裁判文书是司法审判的最终产品,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宣告书,是法治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说理”则是裁判文书的精髓,体现了裁判过程,彰显了法官智慧,承载了司法文明,对于服判息诉、定纷止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唯有具有针对性、充分性、逻辑性的说理,才能让实现正义的过程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此同时,也正是那些说理充分、论证深刻的判词因闪烁着真理和智慧光芒而成为穿越时空的经典,并成就了主审法官的一世清名。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要求,笔者认为推进裁判文书改革需要着力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在内容上要有效回应争议焦点。“屋里没有病人,外面没有官司”曾是中国传统观念所信守的幸福,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会产生纠纷,只要官司打到法院了,双方当事人就各有各的道理,诉争的法律关系就需要法院明断,破损的社会关系需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修复。法院也被认为是最讲理、说理最权威的地方。
裁判文书的核心功能就在于全面准确回应争议焦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争议焦点进行释法析理,进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判定。唯有争议焦点得到了有效回应,才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才能赢得明白,输得服气。当然,回应争议焦点的前提,在于根据当事人双方或诉辩双方的主张,准确总结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所存在的分歧和核心利益诉求。
在形式上要当繁则繁当简则简。尽管裁判文书要回应争议焦点,但并不意味着千篇一律,长篇大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应有针对性地予以说明,做到说理透彻;但对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则可简化裁判文书。尤其是在当前案多人少的背景下,形式需要服从内容,裁判文书说理也要务求实效,从而帮助法官减负,提升工作效率。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对民事裁判文书分别制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样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设计了要素式、令状式和表格式的简单裁判文书样式,以减轻办案法官工作压力。
在价值取向方面要德法相融。“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法治离不开道德的滋养。一份好的裁判文书说理,不仅要准确适用法律,也应该尊重民众朴素的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从而为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进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合乎情理的裁判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而实现情理法的有机融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也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和良知。具体落实到裁判文书之中,还需要法官秉持德法相融的说理理念。
在机制上要有配套措施。当前,不愿说理、不会说理、不敢说理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因此,很有必要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和激励机制,要探索建立裁判文书评价机制,将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的重要因素,以提升法官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加强舆情引导、正面发声,防止不当炒作,为敢于说理、善于说理的法官撑腰打气,为裁判文书说理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5/26/content_125918.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