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欢迎访问定西政法网,今天是 2023年02月11日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调查研究

        构建法官与律师的新型业务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8 20:49:50
        字号:A A    颜色: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晓明 
         
        去年10月26日,按照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高新区司法局、律协、姑苏区律协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制度的实施意见》,遵循实习律师定员制、定岗制、导师制、补助制、考核制和问责制六项制度,6名实习律师已经在虎丘法院进行了实习工作。这一举措实属“第一个吃螃蟹”,探索实施至今半年多来,其成效已初步显现,而质疑之声也随之而来。
         
        支持者认为这一制度促进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助于构建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与市律协签订协议,标志着实习律师进法院实习这一创新举措在苏州正式运行;而质疑之声也不少,其担忧主要集中于认为会导致法官与律师“过亲”而“不清”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特别涉及回避制度等敏感话题。正如每一项改革创新举措一样,这种争论能够促进其完善与发展。
         
        一、 我国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现状
         
        自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后,法官和律师这一群体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从而形成其特有的职业思维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简言之,法官与律师需要有共同的职业信仰、共同的职业语言和处事思维方式,才能够相互交流、共同成长进步。
         
        近十几年来,大量的法学科班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队伍。但一旦通过司法考试拿到职业资格证后,各自的交流尤其是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就比较少。同时出于促进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的考虑,我们在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时候,更多的注意点在于构筑“防火墙”和“隔离带”,导致法官与律师之间要么互相对立、互相诋毁,要么互相勾结、违法违纪的情况不在少数,这实在是既“不亲”也“不清”。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现有的初任法官、检察官选任渠道虽未限制人员范围,但按照实际操作的任职条件和招录方式,高校毕业生成为法院增补审判力量的主要来源,有志于加入审判队伍的优秀律师、法学专家一般不易、也不会选择与高校毕业生竞争进入法院,“律师、法学学者当法官、检察官”较为少见。同样的,法官、检察官转换角色进入到律师行业的比例也不是很多。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来,不断有律师进入到了审判岗位。显然,虎丘法院的做法与中央的精神是契合的,尤其是对建立法官与法官的新型业务关系,意义更加重大。
         
        二、虎丘法院的做法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有益尝试
         
        “让实习律师走进法院,又回到律师队伍”。这是虎丘区法院在去年底所做的一次尝试的概括。去年7月18日,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谈到完善员额制改革政策时提出:“要探索建立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实习、担任司法辅助人员制度,尽快配足配好司法辅助人员。”这一新提法、新要求,给了虎丘法院第一个“吃螃蟹”的灵感和底气,这既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也正是促进法官与律师之间沟通的新途径。
         
        首先,该项尝试有益于实习律师了解法院、理解法官、尊重审判,甚至清楚办案程序与规则。实习律师是未来的律师,在他们进入律师队伍之初就进入法院实习,全方位地融入到法院的工作中,他们不仅仅是了解到了法院的审判流程,锻炼了自身的法律素养,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了解到了法官这个岗位,在内心深处由衷地理解法官、尊重审判。这一益处是深远的。
         
        其次,实习律师也会将律师的思维或多或少地融入到在法院的工作中,一定程度上让法官也开始了解律师。实习律师在法院半年或者一年的工作中会在一定程度上将律所的思维或者处理方式带进来,这会让法官了解律师,从而会在某些事情上产生共鸣,从而促进法官对律师的尊重和支持,建立法官与律师的正常业务关系。
         
        最后,此项制度是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新途径。从前规制法官与律师关系,是以防止司法腐败为主,为此着重搭建各种“防火墙”和“隔离带”,这不能排除助于树立公众对司法公正廉洁的预期和信心的现实意义,但还存在着法官与律师两个群体间互信互敬不足,沟通渠道不畅,业务协作不足等情况。而此项制度可以帮助搭建一条既承认差异性,又认可同质性,从加强沟通协作出发,发挥双方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的新途径。
         
        三、新制度的优劣有待时间的检验和发展完善
         
        诚然,此项制度还有待完善和研究的方面,譬如回避问题、保守审判秘密质疑和影响司法廉洁的争议,但这些可以在实践中具体完善以及在相应立法进行讨论。比如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前可选择直接到法院实习或到律所实习,由此撇清与律所的前期关系,或许是一种防止“不清”新的思路。
         
        已故的邹碧华法官说过:“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诚然,这种互相尊重必须从互相沟通和交流中来产生。实习律师进法院实习制度,能增加这两个群体之间交流的途径。每一个法律人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要以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为己任,形成良好的职业关系,共同形成推动司法公正的正能量,实现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建立。笔者希望在构建法官与律师“亲且清”的新型关系建设中有更多的“第一个吃螃蟹”现象发生,以促进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5/11/content_125350.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