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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破产案件审理 助推“僵尸企业”依法退市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8 21: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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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笔者认为,具体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引导树立正确的企业破产处置观念,二是要推动破产案件快速受理审理,三是要建立破产案件联动协调机制,四是优化破产案件审判资源配置。
         
        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客观需要。企业破产不同于一般诉讼案件,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权益。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笔者认为,具体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引导树立正确的企业破产处置观念。明确企业破产并不等同于破产清算,破产程序包含重整、和解和清算,进入破产程序后还可通过租赁经营、整体出让、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挽救企业。主动介绍破产审理工作情况,获取多方面理解支持,积极宣传破产典型案例,力求消除认识误区,树立破产制度是资源有效配置、企业产能顺畅退出的有效法律通道的观念。
         
        二是要推动破产案件快速受理审理。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受理相关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指导和释明。强化破产案件审判管理,制定破产案件审判规范与评查标准,创新破产案件审判质量与效果评估体系,规范考评方式。加强不同法院、不同办案部门、不同办理程序的协调配合,实现立审执有效衔接,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要建立破产案件联动协调机制。加强破产案件处置协调配合,一方面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对破产案件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及时就有关重大事项向党委政府汇报沟通,政府主导建立相关部门与法院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与司法程序的有效对接,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难题。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税务、国资、国土、房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推动完善部门联动、风险预警、资金保障等机制,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稳定风险。
         
        四是优化破产案件审判资源配置。健全破产案件审判组织机构,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促进破产案件审判的专业化和规范化。优化破产案件审判队伍,适当保持破产案件审判队伍的稳定性,加强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培训,定期开展研讨交流活动,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对僵尸企业破产发展趋势的预判,做好破产案件审判的人员储备,形成数量相对均衡、后备力量充足、年龄梯次合理的破产案件审判队伍格局。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问题面宽、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法院应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克服畏难情绪,抓住工作机遇,把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抓实抓好,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谢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