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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阶段法官释明权之行使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8 2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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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杨秀丽
         
        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整体有明显增加,但当事人的诉讼水平并未见明显提高,因此,在立案阶段的法律释明工作就显得尤为必要。笔者认为对以下四点需进行立案释明。
         
        1、诉讼请求不明确。起诉时,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意思表达不明或存在歧义的,如离婚案件,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却不写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涉及赔偿类案件,诉讼请求未写明赔偿金额等。此时,法官应及时将该情况予以指出,建议当事人及时更改,若当事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或不便在立案阶段作出更改,可提醒其在诉讼阶段向承办法官提交相关书面说明,使得诉讼请求达到明确具体的法定要求。
         
        2、诉讼请求不合理或相互矛盾。明显荒谬、不合理甚至是错误的诉讼请求是应当要求当事人剔除或更正的。例如,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原告诉请赔偿金额为300万元,该标的额明显高于当地赔偿标准,且参考以往该类案件的裁判结果都不可能达到,法官应该在立案阶段告知当事人该诉请的不合理性,避免其承担不必要的高额案件受理费。遇到该类情形,法官有责任避免当事人明显的不合理诉讼行为,同时考虑到审判的社会效果及司法公信力等方面,法官也应该加以释明。
         
        3、诉讼请求存在明显遗漏情形。起诉阶段,法官不应仅仅单纯的完成立案行为,应该了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如常有当事人拿着确权判决或形成判决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都知道这样的判决文书是不具有可执行性的。而不具有法律常识的当事人很可能无法理解,就非常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司法的不满。对此,在立案时,法官若能充分了解到原告诉讼的目的,给其一定的法律释明,告知其相关具体的法律规定,完善诉讼请求,避免后续矛盾的发生。
         
        4、权利请求基础不明确。所谓权利请求基础,简单来说就是得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往往原告并不知道该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样也很容易导致诉讼请求的矛盾。例如,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这很可能是将合同纠纷与侵权之诉混为一谈,对此,法官可以对权利请求基础,即其混淆的相关法律进行释明,通过具体的法律释明让当事人在两者之间做出一个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