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8 21:37:33
最高人民法院 李承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对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基本前提、职责内容、主要机制、行使方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抓好贯彻落实,关键在于进一步推动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规范与转型,完善新型院庭长监督管理转型的基本路径。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对我国司法权运行机制和责任体系的一场深刻变革,从根本上影响和改变着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功能定位、内容对象、行权方式和效果作用。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一些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审判管理监督问题需要运用新的改革措施予以解决,不能以保障案件质量为由以各类变相方式审批案件,也不能将“去行政化”错误地理解为“去管理监督”,怠于行使自身管理监督职责,放权变放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基本前提、职责内容、主要机制、行使方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意见》已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抓好贯彻落实,关键在于进一步推动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规范与转型,完善新型院庭长监督管理转型的基本路径。
一、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的基本要求
传统的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以微观个案为重点,以行政化审批为主要机制,与审判权权能混同、功能交叉、边界模糊。新型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应当以司法客观规律和司法价值要求为准则,体现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一)明确的职责定位。院庭长管理监督的权力属性和功能上与审判权有着本质的不同,不直接作用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而是在不侵蚀裁判独立性的前提下实施的程序性约束、调配和引导,这就是监督管理必须以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个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不能变、不能偏。尽管我国目前司法人员的能力素质还不平衡,院庭长的事前、事中审判管理监督具有现实必要性,同时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效率、司法便民、司法公开等价值要求,需要通过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予以统筹管理和规范引导,但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效果,完善司法责任制下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应定位于支撑和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促进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效提升,以规范化、法治化方式为审判权的行使划定好正确“轨道”。
(二)清晰的权力边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院庭长管理监督的最重大变化,是划定了管理监督范围的边界,院庭长管理监督必须有度。这个边界就是不得直接干预和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以管理监督替代法官行使对案件的判断权和裁决权。为此,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取消案件逐级审批制度,改变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意见》进一步提出,院庭长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同时,有限度的监督管理还意味着保持一定程度的谦抑性,尊重和完善法官和审判组织的自我管理,引导其自主审理、自主评议、自主裁判,统筹调配工作量、安排案件审理进度,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三)宏观的管理维度。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院庭长管理监督应改变过去“人盯人、人盯案”的传统模式,从微观个体层面应当转向更为中观和宏观层面。管理监督对象和内容,主要在于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实现从总体上统筹审判工作、监控审判流程、规范司法行为、把控审判质量、提升司法效率。
(四)规范的行权方式。院庭长管理监督不能走以往大包大揽、任意随性的老路,而应该合法规范、接受监督。在管理监督职责内容的确定上,应当广泛采用正负权力清单制度,根据不同审级、案件类别、主管领域等因素,明确院庭长管理监督的职责范围、具体事项以及禁止从事的行为。在管理监督权的行使上,应当实行全程留痕机制。《意见》提出“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实现行为可查询、可追溯、可问责。在对审判权的作用机制上,应当采取流程化监控、组织化审议、公开化表达的方式作用于审判权。即便是对特定类型案件进行事中监督,行权方式也限于听取案件进展、评议结果和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而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
二、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的转型路径
新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下,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的功能定位、内容对象、行权方式均产生深刻变化,要建立完善新型的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机制,实现放权到位和有效监督的统一,需要在管理监督权行使的路径和方式上实现以下几方面的转变。
(一)从结果性干预向流程化控制转变。传统的管理、监督方式,直接作用于法官裁判权本身,是一种结果导向的管理模式,而新型的管理监督模式更注重程序性约束和流程化控制,是一种过程导向的管理模式。《意见》提出,要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与办公办案平台深度融合,实现对已完成事项的记录跟踪、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即将到期事项的定时预警、禁止操作事项的及时冻结等自动化监管功能。比如成都中院对案件审判流程分解为多个环节,选出183个工作节点与68个监控节点进行规范有序的跟踪、提示、预警和督促,对重点环节进行了专门流程设计与时限规定,将个案程序中的衔接流程纳入整体程序管控之中。
(二)从个人化向组织化、公开化转变。传统院庭长管理监督的重大弊端在于是通过个人化、私密化的方式进行,有暗箱操作之嫌。而新型管理监督模式要求行权方式组织化、公开化行使,对审判权的介入必须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组织化的方式行使,院庭长的个人意见必须公开发表,管理监督活动必须全程留痕。《意见》还提出,院庭长行使指定分案及调整承办法官权限,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这也就进一步落实了打造阳光、透明、便民司法工作机制的要求。
(三)由碎片化向标准化转变。改革前,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活动主要依靠自身工作经验和工作习惯,任意性和随意性较大,制度体系不完备,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但新型管理监督机制自身宏观性、流程性和公开性的特点,要求必须以规范和标准为先导,向标准化管理模式进行转变。围绕司法流程、司法裁量、司法行为、司法权责、司法公开、诉讼服务等领域和环节,形成明确、规范、可操作的标准和指引。比如针对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问题,《意见》即提出要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统一。
(四)由人工型向信息化转变。在案件量大幅激增的总体形势下,过去人工监管、手工统计、经验管理、逐案审批的手段和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审判管理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而信息化和大数据的时代的到来,为院庭长管理监督提供了转变的契机。在保障案件质量上,依托智能办案系统,为法官提供法规查询、案例指导、量刑参考、一键排版、智能纠错等审判支持智能服务。在统一法律适用上,依托建立在海量法律法规及案例数据基础上的法官知识辅助系统和知识管理系统能够提炼案件特征和要素,自动为办案法官精准推送直接相关的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在实施审判绩效考评上,通过司法大数据的运用,形成案件权重指标体系,测算法官工作饱和度,从而科学设定绩效考核指标,实现不同类型的案件难易程度,不同领域审判人员工作量、工作业绩的一体化评价。在信息化和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推动由粗放型、人工型管理向精细化、智能化管理转型,是实现审判管理监督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5/22/content_125754.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