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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惩戒机制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8 21: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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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处于发展与转型时期。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应当将建立健全陪审制度的惩戒机制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不断推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迈进。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在按照中央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积极稳妥地在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时常会发生一些损害陪审制度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没有完善的惩戒机制,陪审制度就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为此,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当把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惩戒机制提到重要日程。
         
        首先,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惩戒机制是深化陪审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既要“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又要“明确公民陪审义务”。这意味着,参与司法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同时,依法参与案件审理也是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把参与陪审案件界定为陪审员应当承担的义务,这为建立陪审制度的惩戒机制提供了前提、奠定了基础。为此,《方案》进一步指出,“公民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根据《方案》精神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可以采取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二是一年内拒绝履行陪审职责三次的;三是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四是利用陪审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五是充当诉讼掮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的;六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七是有其他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行为的。可以看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已经对建立健全陪审制度的惩戒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应当将探索建立陪审制度的惩戒机制作为陪审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其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惩戒机制是保障陪审制度良性运行的现实需要。司法实务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损害陪审制度正常运行的不良行为。从主体方面来看,损害陪审制度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一是公民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义务。如在选任陪审员候选人的过程中,有的公民故意进行虚假陈述,或者不如实回答有关陪审员选任事项的提问。二是陪审员候选人或陪审员从事有害陪审制度的行为。如陪审员候选人在陪审员抽选程序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抽选;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没有在法院指定期日到庭参加案件审理;陪审员在审判程序外自行收集或调查案件相关证据;陪审员未经许可,中途离开法庭,或者没有按时参加案件评议;陪审员为追求不正当利益,故意违背事实,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错误裁判;陪审员故意违反法庭审判秩序,妨碍案件正常审理活动。三是单位和组织阻止职工担任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如有的企业克扣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雇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或者对其作出其他不利处理;有的单位甚至因职工担任陪审员而解雇其职务。四是当事人等其他相关人员实施损害陪审制度的行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陪审员或候补陪审员进行贿赂,或者威胁、利诱陪审员及其家属;利害关系人为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而对陪审员施加不正当压力;诉讼参与人故意泄露陪审员候选人的姓名、单位、家庭地址,或者对外公布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发表的意见;五是负责陪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实施有害陪审制度的行为。负责陪审员选任工作的人员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将不符合条件的公民选入陪审员名册,或者将符合担任陪审员职务的公民排除在陪审员候选人名册之外;从事陪审事务工作的有关人员泄露因执行职务而知悉的陪审员或陪审员候选人的个人信息。这些损害陪审制度的行为,不仅严重制约了陪审制度功能的发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制度的社会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建立严格的惩戒机制,预防和制止危害陪审制度行为的发生。
         
        最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惩戒机制是遵循国际社会共同规则的必然趋势。惩戒机制是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陪审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比如,日本建立了严格的惩罚妨害陪审制度行为的具体机制。英国陪审团法规定,陪审员在案件审理期间,如果擅自对案件进行调查,其行为构成犯罪。法国规定,陪审员如果缺席选任程序,应当对其处以罚金。西班牙法律规定,陪审员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宣誓,或者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决的,要受到罚款。俄罗斯规定,陪审员泄露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审判秘密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我国香港地区陪审团条例规定,陪审员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参加审判,或者未经法官同意而退席的,构成藐视法庭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可见,建立完备的惩戒机制,是国际社会陪审制度的共同规则。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处于发展与转型时期。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应当将建立健全陪审制度的惩戒机制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不断推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迈进。(胡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