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8 22:07:34
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的《法庭规则》更加注重权利保障,更加注重庭审规则公平,更加注重法庭秩序,更加注重庭审活动公开。新的《法庭规则》围绕权利保障和秩序维护两大主题,无论是在司法理念方面,还是在实践需求方面,都有较大的提升和突破。
实践中,常常遇到公众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或尚未生效的判决发表意见。应当说,公众对法院审理活动或裁判结果发表意见,是公众监督司法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人民司法的内涵之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开辟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及时、全面公开审判执行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但是,司法毕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性工作,不仅具有严格的是非判断标准和规范的诉讼程序,而且具有一整套完善的规则和制度:既要求人民法院依规则审判,同时也要求诉讼参与人和公众依制度而行;既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也要求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如何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众在对司法表达意见时,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时间和方式?《法庭规则》对此划定了非常明晰的边界。
一、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司法公正
为避免诉讼参与人和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法庭规则》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庭审活动既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直接体现,也是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为重要的途径。比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通过庭审活动,一方面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了体现庭审活动的诸多价值,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别对各类诉讼案件的庭审活动作出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法庭规则》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就是为了实现庭审活动的上述价值。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仅要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同时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保持中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
二、完善法庭旁听制度,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倒逼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庭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庭审公开的标志,就是公民可以依法自由旁听。《法庭规则》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就是要求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一律允许公民旁听。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旁听公开审理案件的需求,增强司法的透明度,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倒逼人民法院选择与旁听人数相适应的审判庭开庭审理案件。在法庭因座位所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时,《法庭规则》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通过“权利倾斜性配置”,赋予当事人和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优先旁听,促进当事人接受审判结果。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法庭规则》规定,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通过给媒体记者提供旁听和报道庭审活动的便利,充分利用媒体的资源,广泛地满足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监督权,教育更多的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三、限制自媒体在庭审活动中的使用,保障审判活动不受舆论干扰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未经准许利用微博、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的现象,甚至出现法院尚未判决,媒体一片热炒的情形。
对此,《法庭规则》规定,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但是,在实践中,拥有强大功能的手机,在现代社会俨然已成为个人不可或缺的工作、生活必需品。以律师为主要群体的诉讼参与人携带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进入法庭,主要目的是在庭审活动中,能够及时进行法规查询、证据展示等辅助性诉讼活动。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看,大多倾向于允许将电子设备带入法庭,只是限制其不当使用。基于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双重要求,《法庭规则》没有禁止诉讼参与人携带电脑、手机等进入法庭,但是严格限制了上述设备的使用,防止片面化、碎片化的信息误导舆论,干扰审判。
四、庭后提出对庭审活动的监督意见,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法庭规则》是规范法庭内所有人员行为的规则,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更应当模范遵守。以上人员除了依靠自身素养,自觉自律外,由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其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能够倒逼其严格遵守《法庭规则》的各项规定。为此,《法庭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司法实践中,辩方特别是辩护律师对庭审活动中,检察人员既扮演控方角色,又扮演诉讼活动监督人的制度设计极其抵触,认为检察人员会利用法律监督人的身份对审判人员施加影响甚至是压力,打破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性。而实际上,“两高”的司法解释均对检察人员代表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进行了程序性规定,要求出庭检察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直接对审判人员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而是只能在庭审结束后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法庭规则》重申了这一要求,不仅维护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而且树立了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的支配地位,体现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权威性。
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不仅会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损害,也必然影响甚至损害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也可以说是情理之中。但是,法庭毕竟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审理各类案件的场所,具有法律赋予的神圣和威严,庭审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如果不按照这些程序和规则行事,庭审活动就没有秩序,庭审也将无法进行。因此,《法庭规则》也要求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应当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总体来讲,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的《法庭规则》更加注重权利保障,更加注重庭审规则公平,更加注重法庭秩序,更加注重庭审活动公开。围绕权利保障和秩序维护两大主题,无论是在司法理念方面,还是在实践需求方面,都有较大的提升和突破。(杨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