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7/12/29 13:33:09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丁德宏 沈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对庭审记录改革工作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作了基本要求,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既是科技助力司法的阶段性成果,更是有效提升审判效率的一剂良方。需要予以注意的是,此项改革举措的实行并非单向、孤立的,在思维方式上应革故鼎新、在推进节奏上需循序渐进、在具体方法上则宜统筹兼顾,尤其要注重对既有改革成果的科学运用,通过不同改革举措间的对接、互补,能够促成庭审记录改革工作更为顺利、迅捷的落地生根。
一、庭审记录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与探索,我们发现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确实起到了提高庭审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的作用,但也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没有书面笔录,法官庭后仅凭记忆梳理案件争点,较易发生偏差或遗漏;又如言语较之于文字,更易产生反复、歧义,由此可能导致事实陷于模糊、矛盾趋于激化;再如案件上诉后,缺乏显见的法庭笔录,二审法官的工作量会有所上升。鉴于此,一审法官大都会选择事实较为简单、对抗相对平和的案件作为适用对象,这在一定程度上缩限了改革的范围、减损了改革的价值。我们认为,改革初期的阵痛或不适难以避免,上述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广泛、合理地运用要素式审判方法,将要素式审判与庭审记录改革协同推进,有助于更大程度地激发两项改革举措的内在效能。
二、将要素式审判方法运用于庭审记录改革工作中
就具体操作方法而言,首要工作在于选定要素式审判相对应的要素式案件。一般可选择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婚姻家事案件等常规、常见案件。此类案件的审理能够概括、提炼出一些共同要素,可将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时所需考虑的事项以表格形式预先开释给当事人,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时,一并送达要素式审判表格,让当事人在庭审前围绕诸多要素来提供相关证据,并对此签字确认。法官收到表格后,可大致预判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庭审过程中,没有争议的部分,直接由当事人确认;有争议的部分则在庭审中重点审查。可以预见,通过要素式审判方法的引入,前文提及的庭审记录改革工作中的问题将会得到相当程度的缓解。
首先,可有效杜绝遗漏案件争议焦点。通过设计简明、具体的表格可将审判思路具象化、规范化,在纠纷事实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间建立连接点,力促事实查证与法律适用的有机结合,确保法官的审判活动可以按图索骥、循规蹈矩。庭审中,通过相异表格的对比,案件的争议焦点一目了然;庭审后,以表格为依据,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亦不会因记忆偏差导致争议焦点归纳错误。从本质上说,无论是要素式审判,还是庭审记录改革,都是根据法律规则本身的逻辑要求,因时制宜创设的司法技术与司法方法,前者在于克服审判思路的琐碎、散乱问题,确保案件质量;后者则能够有效减少法官因过度依赖庭审笔录而产生的迟延裁判问题,促使法官庭审后及时梳理争议焦点,尽快做出判决,提升审判效率。
其次,可更大程度地公开法官心证过程。诉讼法学中“法官心证公开义务”的基本要求在于法官应当将自己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结果和过程及时告知当事人,以防止因裁判突袭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侵害。广义的心证则指法官就系争事件所得或所形成之印象、认识、判断或评价。“要素式审判+庭审录音录像公开”无疑是公开法官心证形成过程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庭审前,将审理要素提前告知;庭审中,审理思路一以贯之,审判任务则由法官一力承当;庭审后,当事人能够对庭审录音录像完整性予以确认。较之传统审判模式,司法过程将得到更为全面、透明的展示,当事人可质疑的内容、对象都将有所缩限,能够有效防止当事人因陷于主观误区而怠于举证或因法官心证不明引发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再次,可切实防范因语义分歧引发的相关问题。法律活动就是一种语言活动,因此研究法律的确定性问题往往需要从语言入手,只有语言的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法律的确定性才可以随之实现。由当事人庭前填写要素式审判表格,其作用即在于将证据交换过程前置,并以书面方式对当事人陈述进行固定,换言之,表格与法庭笔录有着类似的作用,藉此,可有效防止当事人反言问题,对于可能产生的语义分歧,表格亦是法官探察当事人庭审陈述真实意涵的重要依据。当然,就庭审记录改革工作的价值取向而言,减少语义分歧的关键仍在于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要通过规范、严谨、专业的庭审用语,有效确保语言的确定性。
最后,可合理减少审理上诉案件的工作量。要素式审判的重要作用之一是聚焦争议焦点,有了要素式审判表格,二审法官能够更为全面、准确、直观地获知案件争议焦点及一审法官裁判思路,即便一审、二审法官对案件争议焦点存在不同理解,二审法官也无须重复已有工作,更无须因缺少法庭笔录而逐帧校验一审庭审录像。
由点及面、以面推点的工作推进模式是经无数改革范例证成的铁律,庭审记录改革同样应当循此路径。一方面应当审慎地设计试点方案、选择试点案件类型,待经验累积后,再予以全面推广;另一方面要注重研究改革工作的整体性、协同性、连贯性与关联性,充分发挥既有试点改革成果的作用,统筹推进改革进程。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11/id/30895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