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8/2/22 12:50:47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铭在《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中撰文指出,被害人权利保障中的利益衡量,应以审判为中心,区分诉讼内权利和诉讼外权利,合理定位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多方利益的耦合与选择中渐次展开。
被害人权利保障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包括被害人利益,被追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被害人的利益保障会影响到后两种利益,特别是对被告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为了合理权衡这些利益,首先应当重新定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双重地位,即具有准当事人地位的特殊诉讼参与人和享有某些特殊权利的证人。
衡量利益时,应注重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以公正审判权为基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遵循个案衡量与比例原则,保持控辩平衡的基本诉讼构造。基于审判中心,应当做到在公诉范围内缓解“告状难”问题,确保被害人的诉讼知情权,加强对被害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彰显司法关怀人性尊严的法情感,合理对待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参与权。最后,增强被害人的诉讼外权利保障涉及多元利益的耦合,应着重考虑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完善被害人赔偿制度,探索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培育专门的被害人援助、保护机构。此外,还要增强被害人援助和保护的专业性。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2/15/content_135501.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