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8/2/24 10:12:33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朱新林
伴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可发消息,执法司法活动时时刻刻处在公众视野里、媒体聚光灯下。近年来,“于欢案”“许霆案”“彭宇案”等一系列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后,成为具有标杆意义的影响性诉讼,不仅传递着道德方面和法律方面的评价,也直观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朴素认知。热点案件发生后,司法舆情应对不可避免。好的舆情引导,使得公正的案件审判成为全民法治公开课,反之,则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由此,探讨互联网背景下司法舆情应对之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事实是回应舆情的定海神针。很多热点案件之所以进入公众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源于媒体报道。与此同时,由于媒体掌握的信息毕竟有限,报道的案件细节不全面、不充分在所难免,也为“误解”和“猜忌”留下了滋生的土壤,以致有人说:“评论太多了,事实不够用了。”
的确,缺乏事实支撑的舆论,只能让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变得模糊起来,让真真假假的说法乃至猜测满天飞。因此,只有通过扎实的庭审和深度的公开,用证据还原热点案件的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再现案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以法理、情理辨析案件并进行法律适用,真正做到“民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才能回应舆论而不为舆论干扰,才能真正扞卫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和稳压器。谣言不仅止于智者,还止于公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司法领域,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好的稳压器。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可以打消公众对“暗箱操作”的忧虑,使偏离正轨的公众舆论回归理性。
“于欢案”二审微博直播就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该案的来龙去脉和事实真相逐渐呈现在公众面前,有些细节第一次为公众知悉,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息,评论者的情绪也趋向客观、理性。在庭审现场参加了旁听的学者就表示:“这次庭审不仅广泛邀请了各界代表来旁听,在审判公开方面也做得非常充分,而且用微博直播的方式回应了民众的极大关切。”
德法相融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法治离不开道德的滋养。一次高质量的法庭审判,不仅要准确适用法律,也应该尊重民众朴素的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从而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纵观一些公众议论较多的热点案件,往往是依法作出的裁判结果和朴素的正义认知之间发生了冲突。
事实上,司法裁判恰恰是传承文化、弘扬道德的重要手段,因此要特别注意到社会道德诉求及其背后深层次的价值判断,要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还是以“于欢案”为例,该案二审判决强调了人格尊严和人伦的意义,对非法讨债手段予以否定,对于欢改判处轻刑;同时又对过当的防卫行为判处一定的刑罚,引导人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鼓励私力救济,既安抚了民众的情绪,又不屈服于“无罪”舆论,确保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化解舆情危机的制度保障。以审判为中心,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要求以庭审为中心,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让法庭成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最终阶段和关键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1条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质证”。由此可见,查明事实真相,法庭庭审才是最好的平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理念,与前述司法公开、“让事实自己说话”等要求不谋而合,恰恰就是化解舆情危机、避免不当“炒作”的治本之策和制度保障。
有效的舆情引导、应对机制不可或缺。相比于新闻媒体,办案机关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是最全面、最权威的。因此,要确保法律事实真正发挥定海神针作用,就必须建立健全办案机关舆情引导、应对工作机制。具体到个案中,办案机关要切实掌握舆情应对中的主动权。事实上,在前述的热点案件中,相关法院的主动发声音、理性回应,对引导舆论从偏激到平和、从分歧对抗到达成共识、从“情”的感性回归“法”的理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而让热点案件的审理成为全民法治公开课。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2/23/content_135573.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