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8/2/27 11:00:37
骆锦勇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履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主体责任,狠抓改革任务的统筹规划、精准落地和成果巩固。经过全国四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基础性改革得到有序平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正逐步得到显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之后,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履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主体责任,狠抓改革任务的统筹规划、精准落地和成果巩固。经过全国四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基础性改革得到有序平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正逐步得到显现。
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统筹推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我们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在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基础性改革时,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指导司法体制改革创新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无论是推进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还是推进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制度改革,都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高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认真研究审判权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地方实践探索,不断提高司法体制改革体系化、精细化水平,确保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通过精准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初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标,人民法院向党和人民交上了一份合格的改革答卷。
敢于迎难而上,从最难的法官员额制改革破题。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环节,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员额制改革是“一块最难啃的硬骨头”,需对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利益格局进行“重新洗牌”,对现有司法权运行机制作重新规划设计,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重头戏”。比如,不超过39%上限的法官员额应如何合理配置,法官员额制改革会不会加剧案多人少矛盾,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会不会造成法院队伍人心不稳现象等,一度让法院上下感到很焦虑,甚至“唱衰”改革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对此,各级法院按照顶层设计确立的指导原则,以“五个过硬”为员额法官遴选标准,严格遴选程序,着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高素质员额法官队伍。事实证明,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强有力推动下,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充分激发担当有为的智慧决心,与改革利害攸关的法官群体表现出难能可贵的大局意识,使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平稳有序推进中顺利实现了软着陆,确保在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法官数量大幅减少的情况下,未出现人心大振荡、工作大起伏、局面大反弹等负面效应。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确权力主体,让“审理者”与“裁判者”归为一体。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紧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主题,坚持“放权放到位”改革取向,全面落实法官主体地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5年9月和2017年8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等指导性文件,为各级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基本遵循。如在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签署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既对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制作、签署裁判文书的权限作出具体规定,还明确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与此同时,各级法院通过制定出台院庭长等各类司法人员岗位职责和权力清单,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权力边界和行权方式,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等,使案件“审理者”与“裁判者”归为一体,长期以来掣肘司法公正的行政化痼疾顽症得到了有效解决。这一轮改革的亮点还体现在:院庭长办案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使院庭长由以往“幕后”审批案件变为如今必须亲临办案一线,突出了这些法院“关键少数”作为员额法官应承担的主责主业,进一步充实了一线办案力量,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而调整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对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及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案件,更多的不是由审判委员会来决定,而是通过由资深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向合议庭提供参考意见,赋予承办法官、合议庭完整的定案权,从根本上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
遵循司法规律,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精准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基本要求是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坚持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到位、制约有效,让司法权体现出终局判断权属性。各级法院必须清醒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部署,同步推进立案登记制、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健全法官办案业绩评价体系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既进一步明确员额法官、各类审判组织与人员的职责清单,全面规定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等组织的基本设置和职能定位,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责清单,又进一步细化审判权运行的各个流程节点,对案件收案、立案、分案、庭审、送达等全部环节作出细化规定,规范审判权运行。为此,各级法院坚持以明确司法人员职责为前提,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为基础,一方面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不断健全司法人员办案业绩评价体系,让司法责任制成为“硬约束”;另一方面强化司法人员依法行权、公正办案保障机制,严格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推进法官单独薪酬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确保司法人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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