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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罚金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8/3/8 11: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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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赵宏伟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判处罚金的有140个条文,涉及176个罪名,占分则定罪量刑条文的45.1%,适用范围较广。笔者对豫西某基层人民法院近三年适用罚金刑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统计:发现该院三年内对450件703人适用了罚金刑,分别占案件数的61.1%,占案犯数的63.6%,结果显示罚金刑执行率仅占四成多,这一现象也大体反映出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法院在罚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罚金执行率仅占四成多,这不仅妨碍刑罚制度的实施,而且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权威。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此款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使罚金刑的缴纳和执行难以实施。一是罚金强制执行对象不确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正在监狱或劳动改造机关服刑,罚金又不能针对犯罪家属,造成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对象,即使因劳动改造好提前出狱或释放,原审人民法院又无从知晓,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罪犯及其家属认为罚金的缴纳与否和其主刑的执行无关,于是产生抵触情绪,给罚金的追缴带来极大困难。二是罚金刑适用带有盲目性。由于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不作详细调查,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对被告人的财产情况不了解,不可避免使罚金刑的处罚带有一定盲目性,再加上广大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条件落后,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罪犯家庭生活状况差,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三是对外地流窜作案犯科以罚金刑,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对罪犯的财产状况及家庭状况又不了解,造成人民法院执行罚金难度更大。四是罚金的执行缺乏监督。实践中执行刑事裁判中有关财产的内容缺乏监督,导致实践中罚金执行工作往往无人监督、无人问津。
         
        综上,对适用罚金刑的刑罚建议:一是建立犯罪嫌疑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和公安、检查机关侦查制度。赋予侦查机关同案收集、调查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刑事被告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登记和财产保全制度,作为法官对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的重要依据,也为执行罚金提供财产线索。二是建立罚金刑数额限额制度,确定罚金刑的最高限额和最低数额,并且使罚金的缴纳和罪犯的家庭状况、认罪态度、量刑减刑等工作结合起来综合考虑。三是建立委托罪犯居住地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制度。四是建立罚金刑强制执行制度和罚金减缓免制度。缴纳义务人或协助缴纳义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缴纳;或者隐藏、转移、变更、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行公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并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足额缴纳罚金的,裁定中止执行。无论何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重病、伤残等,符合《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裁定酌情减少或免除。罪犯死亡并无遗产可供执行的或生活特别困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裁定终止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3/id/32186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