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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种机制并存妥善解决家事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8/4/8 1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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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审判实践来看,解决家事纠纷既要依赖于诉讼机制与调解机制,又要配合家事福利机制与辐射机制。这四种机制各有不同且有相互弥补的功能和价值,缺一不可。
         
        在党的十九大给我们拉开大幕的新时代,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从审判实践来看,解决家事纠纷既要依赖于诉讼机制与调解机制,又要配合家事福利机制与辐射机制。这四种机制各有不同且有相互弥补的功能和价值,缺一不可,只有建立并运用好这四种机制,才能达到妥善解决家事纠纷的良好效果。
         
        一是以司法裁判为主的家事诉讼机制。家事诉讼机制就是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家事纠纷。简单地说,就是家事纠纷当事人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判决等法定程序,并运用诉讼规则来解决家事纠纷的方式。家事诉讼机制是公力救济的一种形式,是对被侵害权利予以救济的最权威和最广泛的手段。在家事案件审判中,必须坚持家事程序的特别规则,贯彻非公开审理原则,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诉法理,运用法官职权探知主义,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权威。
         
        家事诉讼机制具有适用范围广泛、司法权威性高、司法确定力与执行力强三大程序功能。家事诉讼机制解决纠纷时普遍具有正规性、过程性和对抗性,适用范围广泛,诉讼模式适用于夫妻离婚纠纷、家庭财产分割、继承纠纷、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纠纷、父母的赡养纠纷、家庭暴力等一切家事案件。诉讼程序注重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裁判,司法裁判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产生法律强制力的效果。通过诉讼解决家事纠纷,法院在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作出裁决,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结果。如果当事人不按裁判内容执行,将会被强制执行或要承担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责任。
         
        二是以附设调解为主的家事调解机制。家事纠纷有很强的身份性、情感性、牵连性、隐秘性、伦理性、社会性特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此类纠纷,常常显得既缺乏亲情又不能获得最佳效果。法官在解决此类家事纠纷时,不应该特别在意纠纷解决的过程及裁判标准,必须注重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将调解作为首要的方式予以考虑,特别着重发挥法院附设调解机制的作用,继续推进并完善家事领域的特邀调解制度,进一步规范诉前委派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制度,并将两者有机衔接。
         
        家事调解机制能够弥补审判不容易消弭的因家事纠纷所生之矛盾。尽管诉讼能够定分止争,但法院的审理、判决只能解决成讼的矛盾,而对于隐藏于诉讼之后的当事人间的更深层次矛盾却常常无能为力而必须借助调解手段才能彻底化解矛盾。家事调解机制能够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意愿。我国有着悠久的“和为贵”传统思想,调解手段温和,避免矛盾激化,有助于双方家庭关系的和解,在保护双方当事人隐私的同时,更有利于主动自愿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家事调解机制有利于个性化解决纷争,能够避免当事人产生情感敌对,而第三方的介入则能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寻找问题根源,促进双方交流,实现实质正义。
         
        三是以司法服务为主的家事福利机制。家事福利机制使得法院在解决家事纠纷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利用其他社会资源,为包括父母、子女以及家庭整体在内的当事各方提供必要的以治疗性和修复性为主的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服务。家事福利机制的存在折射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调整、修复家庭关系的社会功能,而这一功能的实现仅仅依赖诉讼和调解机制是难以达到的,必须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在司法机能之外为当事人提供特定的社会服务,更为有效地恢复失衡的家庭关系。家事福利机制是法院作为现代社会的国家机器,是法院向人民提供司法福利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家事福利机制尚在建设之中,在当前改革试点中引入的“家事心理咨询”制度正是这一机制的积极探索。在这一机制下审判案件,法官要根据当事人的心理特质、家庭环境和社会背景,邀请心理学家或者心理咨询师适时介入,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情感治疗,以减少双方情绪上的对立,促使其在审判或调解中能以更有效的互动方式解决问题。
         
        四是以司法培育为主的家事辐射机制。家事辐射机制能够通过日常的、反复的家事诉讼活动,潜移默化地强化涉案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其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事,培养和提高当事人应对和解决自身纠纷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未来引发家事纠纷的法律风险。家事辐射机制可以发挥家事诉讼的中心力量,通过司法职能向涉诉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扩散和影响,逐步提升全社会的家庭和谐意识,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
         
        家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影响最为直接。对于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孩子,他们在父母离婚等家庭纠纷中所受到的伤害和痛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甚至影响孩子一生。因此,法院在解决家事纠纷时,不仅要秉持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作为唯一的出发点和诉讼原则,还必须通过教育和引导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从一切为了孩子的目标出发来妥善化解矛盾。我国家事司法中的“判后帮扶回访”制度就具有司法培育的辐射功能,在家事案件判决之后,法官或社工人员积极走访和了解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动态,通过散发材料、现场讲解和接受咨询等方式,向当事人和当地群众进行以案释法,普及离婚、赡养等法律知识,增进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有效避免了家庭矛盾的再次爆发。(任容庆)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4/03/content_137508.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