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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环境司法审判效能的三个维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8/8/6 17: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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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王裕根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志坚
         
        当前,环境司法审判已成为推动环境法律和制度实施的重要环节,通过严格推进环境法律和制度体系的实施,切实提高环境司法审判的效能,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职能服务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司法审判的效能往往与法官自身素质、组织机构的资源配置以及司法权力运行的外部环境有关。如何切实提高环境司法审判的效能,需要结合环境司法审判的内在组织结构和外在环境综合分析,具体表现为法官、法庭和法院三个维度。
         
        首先,法官要加强对环境科学与技术的学习和吸收,提升环境司法审判的精准性。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审判中的取证难是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遇到的最大难题。特别是那些环境侵权案件中,如果有些证据不及时固定的话,就容易灭失。而在那些刑事犯罪案件中,依照现有的科技标准界定污染程度是法官断案最重要的证据。因此,环境司法审判本身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如果法官没有这方面的知识背景的话,那么就会造成环境司法审判中的证据判断不清晰。如果证据判断不清晰,也就难以有效确定相关的责任分配以及制裁环境犯罪行为,造成环境司法审判不精准。因此,环境司法审判的法官不仅需要一定法律知识,更需要一定的环境科学和技术知识。法官只有通过不断学习相关的环境科学知识,才能在环境审判实践中运用证据进行精准裁判。为此,就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强化对环境科学知识的汲取能力,从而不断提升法官对环境污染问题因果关联的科学判断能力;二是加强环境司法审判的业务学习,正确区分环境司法审判中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的转化标准,从而准确区分各类环境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
         
        其次,环保法庭要发挥专业审判机构的资源优势, 提高环境司法审判的工作效率。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成立以来,部分省高院纷纷开始试点建立相应的环境资源审判法庭,与此同时,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都开始试点成立相应的生态环保法庭。但从环保法庭运作的实践来看,很多生态环保法庭还存在案件数量少、职责定位不清晰、审判职责交叉与重叠等问题,造成组织机构运行效率低下以及环境司法资源的浪费。为此,要加强环保法庭的能力建设,就必须进一步明确环保法庭在整个法院工作中的案件分工,并强化相应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做到在审判职责范围内生态环保法庭与其他法庭既相对独立又有效分工,既要防止生态环保法庭闲置,也要充分发挥生态环保法庭的专业审判优势,积极回应社会中的关切,审理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从而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态产品做出贡献。
         
        最后,法院要协同其他部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升生态修复判决的执行力。环境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生态修复判决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的力量直接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生态修复判决的执行需要很多财政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判决执行常常存在履行资金不到位、行政职能部门不配合等困境。为此,人民法院需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法院还需要加强与环保、国土、林业等政府部门的协作,充分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业优势,积极引导政府部门参与到生态修复判决执行效果的监督中来,使生态修复判决的执行效果能够真正落地,从而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8/01/content_141910.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