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8/8/31 11:28:17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应松年
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就为中国法治,也为行政法的发展迎来了春天。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迅速发展,到上世纪80年代,刑法、民法都已初具规模,但行政法的发展相对滞后。1987年,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陶希晋的倡议和组织下,经批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领导下的行政立法研究组正式成立。陶老提出,应该建立新中国新六法,现在有了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接着应该制定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立法研究组的任务就是要研究和起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打成土坯(后称试拟稿)后交法工委烧成砖。由此开启了我国行政立法的新篇章。
陶老提出:“首先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制定一部充分体现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要求的行政基本法,哪怕是纲要式的。这将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步骤。”显然,这是一个符合法治规律的具有真知灼见的目标。行政立法研究组接受了这一任务,但由于当时理论和实践都尚不具备条件,因而起草工作始终停留在讨论阶段,难以取得进展。此时,传来1983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拟稿)》将启动修改的消息。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就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开启了窗口,但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又难以适应,这就迫切需要一部行政诉讼法。经法工委同意,行政立法研究组转而研究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历经立法程序,1989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这部法律,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块里程碑。行政诉讼法建立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制度,这就起到了迫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的作用。时隔三年,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同年,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依法行政”的要求。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就是笔者对行政法的最基本的理解。因为只有法治,行政机关能依法行政,才能使政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贡献,使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尽快建成小康社会,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稳定和谐。从依法行政,逐渐建成法治政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福利。可见,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核心是规范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政府的职权与公民不同,公民的权利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政府的职权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因此,职权法定,必须依法行使,不得不作为,也不得乱作为。政府的权力绝不能“法无禁止皆可为”。政府行使权力,既要有实体权限的规范,如政府各部门的职权,以及以这些职权为核心制定的单行法等等,还要有程序规范,例如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等等,二者都是政府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的。规范政府权力,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实际上,政府无论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或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服务型政府,最终都是为了保护和发展公民的权益。因此,在依法行政的理念下,把规范政府权力,再看作是控权、限权,已不符合我国的实践了。由于政府所管事务复杂庞大,人员众多,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产生各种问题在所难免,这就需要强有力的监督和处理,这些也都应该在规范政府权力的范围以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全面安排,行政法从理论到实践,都将围绕依法行政展开。
依法行政,就必须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迅速发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对规制行政的需要,按照法制的一般规则,根据中国国情的特点,先建成行政救济法体系,接着制定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三部共同行政行为法,同时,各部门的实体法也迅速颁行,我国已制定了250多部法律,80%都是行政法,还有700多部行政法规,9000多部地方性法规,11000多部规章。如此庞大的行政法规范体系,一方面说明我国行政法规范已遍及各个社会领域,行政法体系已具有一定的完备性,同时,由于缺乏一个基础性的总体的统一的规范与约束,各部门法,各地方法之间,也不可避免在内容上常常发生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影响政府的效能,影响公民权利和官民关系,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笔者的思路常常回到行政立法研究组早期制定行政法总则的设想。现在民法已制定了民法总则,以推动民法典的制定,行政法是否也可以向民法学习,也以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制定行政法总则,进而推进各分则以至行政法典的制定。这将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促进我国建成法治政府的极为重要的举措和通道,也是对世界行政法发展的巨大贡献。应该说,目前我们已具备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条件,相信这也是行政法工作者的众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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