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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8/9/4 11: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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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付会青
         
        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积极做好对外委托工作,为案件审判执行提供了有力的科学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鉴定机构发展不平衡,案件鉴定质量有待提高。司法鉴定机构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较少。鉴定机构过于集中,必然导致鉴定机构之间为了经济利益而竞争激烈,同一个事项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也屡屡发生。案件鉴定质量方面,一是鉴定项目不全面、不细致,登记在册的鉴定项目远远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二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专职司法鉴定人才较少,大部分为兼职,司法鉴定人队伍呈现整体专业素质不高、专门人才匮乏的局面。有的鉴定机构缺乏从事业务范围必需的仪器设备,且设备陈旧、老化。
         
        2.少数鉴定机构有驱利化倾向。主要表现在鉴定收费过高。由于没有国家统一的服务性收费标准,鉴定机构收费出现了较大的差异,有的鉴定项目收费过高,给弱势群体维权带来难度。虽然物价、财政部门对涉案财产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适当下调价格,但是工作的难易程度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却无从知晓。实际上,司法鉴定机构常根据该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最高限价进行收费,而不是根据鉴定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收费。对鉴定部门的收费标准缺少监督机制,鉴定收费过高,使得一些当事人承受不起鉴定的成本。
         
        二、针对问题的应对措施
         
        1.整合司法鉴定资源,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对现有司法鉴定资源应予以整合,合理调整区域分布。大力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硬件、软件设施上给予倾斜和照顾。要提高司法鉴定质量,首先要具备必要的司法鉴定科技设备条件。要明确规定鉴定机构要有所从事业务范围必需的仪器设备,要有所从事业务范围必需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其次是建立司法鉴定行业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完善司法鉴定科技管理规范。再次要建立对司法鉴定质量的监控制度,制定完善司法鉴定检材的获取、保管、使用制度,规范鉴定文书,加强对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要严把准入关,强化对鉴定人的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鉴定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规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加强司法鉴定的收费监督,细化收费标准。第一,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制定符合国情的、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联合物价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监管,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第二,法院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可以针对鉴定机构乱收费的情况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同时,法院可对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机构按照信用等级进行排序,在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时向当事人推荐排在前列的鉴定机构。第三,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涉案标的大、收费多的鉴定案件,可以采取先组织有关机构进行收费竞价方式,经当事人同意后,在出价较低的机构中随机抽取鉴定机构。第四,协调、督促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对鉴定收费予以缓减免,使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做得起鉴定。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8/29/content_142980.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