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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德法共治格局 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8/9/7 12: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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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院长 祖 鹏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既要善于运用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要善于使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辖区群众自觉向善而行,为乡村振兴战略保驾护航,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一、注重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得益彰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具有特殊地位和功能。我们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既要依靠法律裁决矛盾纠纷、裁判公民行为,还要延伸司法职能,注重道德润物细无声的教育引导作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必然要打造德法共治工作格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并准确作出价值判断,旗帜鲜明地表现出人民法院维护什么、反对什么,发挥价值引领作用,消化旧有矛盾、弥合已有矛盾,修复既有受损关系,预防新矛盾的产生,更好地实现法律指引、评价、教育作用,强化法律效果,降低司法成本。
         
        二、注重法律位阶冲突与法律交叉的价值取向
         
        在人民群众追求更高层次更高质量公平正义的新形势下,审执质效的考核不能仅以收结案数据为依据,基层法院需要改变观念、调整机制,要提倡“法由德布,官与民亲”的工作理念,化解社会矛盾于基层。在涉农案件中,特别需要注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综合考虑主体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在不同位阶法和不同部门法之间存在冲突与选择的情况下,法律适用的选择应当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 寻求化解冲突的平衡点。同时将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的部分职能交叉融合,建立立案前、庭审前、庭审中全程甄别机制和交互配合复合型审判团队,构建行民、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新格局,使得司法审判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诉求。
         
        三、注重自由裁量与道德评价相辅相成
         
        办案法官要在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围绕基础法律事实、基本法律关系及关键证据进行陈述及辩论,提高审查力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杜绝当事人虚假陈述给法官判断造成负面影响。对于一些个别案件,确实出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司法活动中仍要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在适用与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综合各方面因素,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融德、融情于法,最大限度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在裁判文书说理方面,要做到法理透彻、情理圆通、事理畅达,将是否符合道德引领作为考量环节,对群众朴素的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予以回应。
         
        四、注重对内引领与对外培育相互补充
         
        对内形成价值观共享型工作模式,强化对法官的思维模式的引领、强化对全院干警的行为方式的引领、强化对审执工作的推进路线的引领,打造出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对外打造联动型工作模式,注重抓好联动共建,不断吸纳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到道德建设中来,引领乡村社会价值走向,营造向善而行的整体氛围,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辐射作用和影响力。
         
        (原文链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9/05/content_143239.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