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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裁判说理引领核心价值观培育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8/10/22 15: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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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的正当性来源于裁判理由的正当性。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否使相关当事人接受和公众认可,真正做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裁判说理尤显重要。裁判理由是联系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的桥梁,是法官与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法律沟通的纽带。在裁判文书中加强裁判说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也是引领受众培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之一。
         
        笔者认为,裁判说理一般包括案件事实、法律根据以及两者在法律上的逻辑关系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官运用法律思维与方法,阐明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认定、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并对涉案的诉请、抗辩、反驳等予以支持、反对、采纳或驳回所依据的情理、法理和法律依据进行充分论证,从而使当事人“胜得清楚,败得明白。”正如有教授指出的:“司法判决书的最主要功能仍然是社会的,是要为纠纷之解决提供一个合理化的证明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后来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一种导引。”
         
        裁判说理应当具有正当性。所谓正当性,简单地说就是举出理由以说明某种主张或裁判的正当,它是人类理性思维活动的一种基本形式。裁判理由的正当性包含着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层次的内容。合法性是正当性的表层要求,是一种形式上的正义,而合理性则是正当性的深层要求,属于实质正义的范畴,裁判的法律效力直观的层面来自于合法性,实质上则由裁判的合理性所决定。
         
        裁判说理要具有法理性。裁判理由在个案中要对案件适用法律的精神和法理予以必要的解释,补充法律漏洞,解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和合理性,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并在个案解决中确立相关法律规则,通过具体纠纷解决而建立一套旨在影响当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规则。
         
        裁判说理要具有逻辑性。裁判理由实际上就是法官展示其得出裁判结果的推理过程。裁判理由要讲究逻辑性,要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充分论证和阐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事实、理由和裁判结果相互联系,说理要严谨缜密。
         
        通过裁判说理,可以引领公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塑。首先,法官应当通过裁判说理阐明什么是违法违约行为,什么是合法守约行为。通过裁判说理可以使公众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教育公众把自己行为限定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从而培塑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自觉崇尚法治。
         
        其次,法官应当通过裁判说理说明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裁判理由针对个案进行析法辩理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即法官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观点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法官通过裁判说理,引领社会公众践行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法官应当通过裁判说理表明提倡什么,谴责什么。裁判说理要具有正义性,要合法公正,符合社会正义主流价值观。通过裁判说理引导公众诚信友善,履约尽责,提倡尊老爱幼、互让互谅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社会文明和谐,凝聚社会正能量。(林振通)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10/18/content_144567.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