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9/4/17 15:27:15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李伟 黄仕俊
【案情】
王某因结婚,打算购买一套婚房,于2018年6月在房产中介看中何某欲出售的房屋,经房屋中介介绍,王某与何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按市场价交易,总价为70万元,签约后,王某前期支付房款20万元。何某出售的房屋曾发生租客跳楼自杀身亡的事件,何某签合同时未告知王某,王某多次与何某协商,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何某不同意撤销。
【分歧】
关于王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撤销,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房屋租客跳楼自杀事件不属于披露的房屋信息,何某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王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可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隐瞒房屋租客跳楼自杀事件构成欺诈,王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何某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循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构成欺诈。按日常生活经验及民间习俗,何某房屋内租客发生跳楼自杀事件,往往会使房屋的价值下降,对于房屋出售价格将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而影响王某的缔约基础,属于何某需要披露的信息,何某将房屋出售时未告知王某,并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出售给王某,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
其次,何某出售房屋未向王某告知房屋发生租客跳楼自杀的信息,致使王某陷于错误,并基于错误进行了法律行为,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向何某购买了房屋,并作为结婚用房。
综上,何某未告知王某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披露义务,致使王某陷于错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何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王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4/id/38220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