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杨维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分类补偿制度。《意见》提出,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
保护生态、绿色发展是潮流所趋、人心所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把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体制的“四梁八柱”之一积极推进,取得了显着成效,财政投入不断增加,补偿范围已基本覆盖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初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补偿格局。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比如,补偿体系不够健全、补偿手段相对单一、考核奖惩力度偏弱、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机制尚不完善等痛点和难点问题仍亟待解决。
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意见》提出了深化生态保护补偿改革的指导思想与重大原则,描绘了深化生态保护补偿改革的新蓝图、新愿景、新路径,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力促利益共享,推动互利共赢。《意见》提出,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综合考虑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偿水平,对不同要素的生态保护成本予以适度补偿;后续还将逐步探索统筹保护模式。并强调坚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与财政能力相匹配、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衔接,按照生态空间功能,实施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推动实现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责任共担、利益共享、良性互动,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共赢。
发挥市场作用,激发内生动力。《意见》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界定生态环境权利,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明晰权利义务职责,促进生态保护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彰显了生态利益分配正义。《意见》还提出,扩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试点范围,把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机制与模式创新作为重要试点内容,这预示着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融资渠道将进一步拓展。此外,包括法律、财税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也将加快跟进。比如,《意见》指出,要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以及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调节作用,而这些利好政策措施必将推动解决区域间因资源禀赋、分工不同带来的利益失衡问题,激发各地政府源头防治污染的内生动力,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汇聚强大合力,持续增加生态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实现金山银山和绿水青山有机统一。
强化激励约束,确保责任落实。《意见》强调,健全生态保护考评体系,将生态环境和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情况等纳入政绩考核体系,鼓励地方探索建立绿色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并要求加强考评结果运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加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公开力度,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舞好考评指挥棒,奖优罚劣,有利于推动各方落实主体责任,也能有效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形成人人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意见》的发布,预示着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按下了“快进键”。我们相信,随着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各项制度建设的扎实推进,必将开创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丽中国建设新局面,释放出更多“绿色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