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马树娟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法院与当地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以成本共担的方式为附近359公顷海域的珊瑚礁投保,这在全国尚属首次。根据协议,保险期内一旦承保区域发生事故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应急救援、损害鉴定、修复等费用。后续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后,保险公司可在已垫付款项限额内向责任方追偿。
珊瑚礁被称作“海洋中的热带雨林”,对调节全球气候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保护好珊瑚礁生态系统至关重要。不过,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一些污染事故发生后,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由谁承担常常出现争议,加之一些其他原因,往往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也让受损的珊瑚礁生态无法得到及时修复。引入保险机制可以及时有效解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损害鉴定、环境修复的资金来源问题。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通过司法创新,引入社会化力量、运用市场化机制保护生态环境的有益尝试。如果说法律法规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最为重要的一重保障,那么相关绿色保险机制的引入,则为生态环境又增添了一重保障,让生态环境保护更有力度。
保护生态环境离不开全社会理念的转变,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离不开司法理念、司法机制的不断创新。只要不断创新司法理念、司法机制,积极破解环境司法实践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就一定能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早日建成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