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王钟的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节目制作经营的行为规范,要求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自我国影视行业开展收视率统计以来,造假现象就一定程度存在着,进入互联网视听时代,网络视频的点击率更是“高深莫测”,一部节目“点击上百亿人次”,而观众真实反响平平的现象屡见不鲜。节目制作经营者编造虚假收视率点击率,并为此投入大量资金和资源,这必然会减少节目制作的正常投入,使得节目质量和水准下降。这一现象一旦成为行业“潜规则”,将破坏影视行业的健康生态,形成依赖数据堆砌的虚假繁荣。
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反对、禁止收视率点击率造假。《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违反规定造假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一言以蔽之,收视率点击率造假不仅属于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手段,而且是违背国家法律的调查统计造假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从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的角度再次强调,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有了法律依据和行业行为规范,就必须时刻注意激活相应规定,对一切造假行为予以整治和惩处,让造假的组织者、实施者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此外,观众的评价与感受是反映数据真实性的一面镜子,广告商在评估投放效果时,不能只盯数据,也要关注观众群体的整体认同度。最为关键的是,铲除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的土壤,需要构建健康良性的行业生态,只有权威、公正、不受利益干预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统计,才能防止利益相关方自卖自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